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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卖淫嫖娼 人性化应该如何体现

(2008-08-22 23:56:15)
标签:

卖淫嫖娼

处罚

人性化

可行性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南昌市公安局近日出台的《公安机关常见治安案件处罚裁量标准(试行)》规定,凡是初次卖淫、嫖娼,且认错态度好的,或以口淫、手淫等方式卖淫嫖娼的,以及因生活所迫卖淫的都可从轻处罚。南昌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解释,这一新裁量标准旨在细化目前过于笼统的相关法规,杜绝和减少执法随意性,限制自由裁量权,进一步提高民警规范化执法水平。(《长江商报》8月21日报道)

    如果说以往的法规过于笼统,那么现在规定是否“细”到了点子上?我个人认为,有关人士无论怎么解释,上述规定也有纵容之嫌。因为从轻处罚的前提,是“初次”、“口淫、手淫等方式”、“生活所迫”,可这几条,哪一条警方能保证在处罚时可以查的清?前提条件难以操作,“杜绝和减少执法随意性,限制自由裁量权”又从何谈起?法律又怎么保证不被虚化?长此以往,岂不是要在社会上形成一种“开禁”的效果导向?后果怎么不令人堪忧?

    以人为本,人性化,是当今社会的人文主流,在治安执法中体现这一点,当然是必要的。但是人性化如何落实到具体对象、方式、尺度上,同样是一门大学问。在我看来,从罪错的社会影响力来看,卖淫嫖娼对社会风气的毒化作用非常之大,对这项罪错本身来说,从严打击是应该坚持的一个大方向。如果处罚中施以不恰当的人性化,导致打击力度的放松,打击与犯罪之间,必然形成“此退彼进”的局面。尺度把握不好,就有可能导致卖淫嫖娼的泛滥,从而给当地带来久难抹去的负面评价。因此,打击卖淫嫖娼的“人性化”,举措一定要慎之又慎。把轻罚的前提放在“初次”、“口淫、手淫”、“生活所迫”上,我以为是“轻”错了地方。

    那么,打击卖淫嫖娼的“人性化”到底应该体现在什么地方呢?我以为主要应该体现在保护当事者隐私,规范化执法上。如何规范化,除了对警员的教育与管理不断升级,也要从科技强警的角度,从取证、自证的科技含量中寻求出路。实在“证”不了的,不能勉强处罚也就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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