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反垄断执法 民众有三个期待
(2008-08-03 16:23:45)
堪称立法“马拉松”的《反垄断法》,终于在8月1日起正式实施。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行政垄断,将成为未来反垄断执法中的主要工作内容。反垄断委员会的“组织、协调、指导”,与具体执法的工商总局、商务部、发改委,共同组成了落实该法的双层架构模式;具体执法的一局一部一委,又分别从滥用市场支配定位、经营者集中审查、垄断协议中价格同盟等不同角度,来行使未来的执法权力。(《法制日报》8月1日报道)
自1994年被列入人大立法议程,14年来《反垄断法》立法争议不断。如今法律到了实施阶段,作为百姓,关心的可能主要还是因经营垄断而导致的消费利益问题。比如,手机单向收费、垄断企业收入过高让人心里不平衡等。但是我认为,这些事虽然典型,可毕竟只属于垄断弊端的具体现象。而从立法、执法的高度讲,就不能只针对现象、忽略现象背后复杂成因。否则反垄断就反不到点子上,法律的含金量就会大打折扣。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对未来《反垄断法》的实施有三点期待:
一是反垄断的目标要更明确。垄断不垄断,由谁说了算?《反垄断法》尽管对垄断的认定都有明文,但在现实生活中,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会有不同,给法律条文附设其它前提的事,肯定也会出现。举个最常见的例子,铁路算不算行政垄断?从其体制、机制来看就应该算,但是如果搬出《反垄断法》第七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行业”的王牌,又可能会超脱于《反垄断法》之外。类似问题,在执法中如何处理才算体现了《反垄断法》精神内涵,还有一定的争议空间。
二是反垄断如何才能涵盖更广。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反行政垄断,这些当然都是《反垄断法》的规范对象,但是生活中垄断的形式并不止这些。比如说,在住房市场上,“买房必须要买开发商的房”算不算一种业态垄断?房地产开发市场,为什么不能允许多种形式共存?当然,目前的《反垄断法》可能还没有涉及到这些方面,执法者也不可能法外执法。但只要生活中确实存在需要法律来调整的现象,从立法、修法层次上解决,也是必要的。
三是反垄断如何才能更有效率。如果面对微软这样的被告,一个反垄断官司打上几年没有结果,那《反垄断法》的实际意义也会大打折扣。《反垄断法》担负的是独立于行业之外的专门立法。那么,独立的、统一的执法机构当然也是必需的。可是,上述一局一部一委的分散执法,显然与独立、统一还有相当的距离。虽然我们不怀疑,反垄断委员会的协调,三家执法主体的合作,会最大限度地减少法律的死角。但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往往是更多方面的违法行为共存,重复查处或推诿扯皮的现象也就不可避免。更何况,执法机构的查处,能不能真的毫无顾忌地只惟法律,也让人不敢完全放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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