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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台国宾馆的安保特权有“搭车送礼”之嫌

(2008-07-22 22:43:58)
标签:

钓鱼台国宾馆

法院

执行

职责义务

杂谈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租用钓鱼台国宾馆房屋的一家单位,因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北京东城法院强制执行。7月17日,法院执行庭法官一行来到钓鱼台国宾馆北门,对传达室工作人员说明案情后,希望入内对这家单位进行强制执行。法官出示了工作证、协助履行通知和公函,但钓鱼台国宾馆不予协助。法官要求工作人员转交留置送达协助通知书,仍被拒绝。为此,法院通过司法专邮,向钓鱼台国宾馆开出了10万元的罚单。(《京华时报》7月20日报道)

    一家区级法院,在强制执行时遇到了执行对象罩在外面的强硬“保护层”。尽管这10万元罚款到底能否落到实处,现在还很不好说,但是此事所透视出的现象,却着实让人不吐不快。尤其是其中两个层面的问题,很需要有关人士予以澄清。

    第一层,到底谁在违规。据钓鱼台国宾馆公关部工作人员称,钓鱼台国宾馆是不完全开放单位,进入程序比较严格。但即使再严格,也总要有可以操作的明文规定吧?“都退到警戒线后面”的警告,怎么说也不该是毫无前提的。现在的问题是,这些“比较严格”的规定,是明示在先、且门卫向法院人员全部说明之后,法院人员仍然要硬闯?还是门卫既不说明也不让进,而且十分高傲地连转交法律文书这样的事也不做?如果是前者,法院执行人员就涉嫌违规;如果是后者,钓鱼台国宾馆的做法,则有恃强抗法之嫌。

    第二层,钓鱼台国宾馆的门卫规定,是否也存在合理或合法的问题呢?其一,从法律意义上说,国宾馆也是普通社会法人,只要涉及到司法案件,就必须接受法院的调查或执行,这是一个极为普通的常识。而以“不完全开放单位”为名,既对法院执行人员拒之门外,又没人出面接待,岂不是在把自己凌驾于法律之上?这种把司法机关的执法行为也无条件列入“门禁”的做法,能说合法吗?其二,钓鱼台国宾馆之所以是“不完全开放单位”,是基于其部分接待国宾的地位而被赋予的有限特权。既然如此,与特权相对应的特殊宾客接待,就应该与在此租房办企业的普通社会法人划定不同的区域分开管理。如果二者混杂在一起,安保特权的滥用,就几乎是一种必然。退一步说,就算是无法划定区域,门卫向宾馆租客转交司法文书,也是一个起码的职责义务。

    依法治国的重要标志,就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而人人平等,并不完全体现在个人之间的身份差别上,也应该把目光盯住那些享有一定特权的单位,看看他们是否有意无意地把特权“搭车”送给了不该享受的人,从而使一些尚属必要的特权,在执行中出现不必要的价值错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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