错时上下班“民企例外”不可取
(2008-07-16 00:15:07)
7月13日,北京市政府发布关于奥运期间实行错时上下班的通知,7月20日至9月20日期间,北京市各单位将实行错时上下班。根据通知,7月20日至9月20日,北京市各级党政机关、承担城市运行和服务保障任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学校上下班时间不作调整,国有企业上班时间调整为9时——17时;其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商家的上班或营业时间也都做出了调整。最引人关注的一点是,私企不在错时上下班的调整范围之内。(《京华时报》7月14日报道)
不能不说,此举的根本目的,在于解决奥运期间的交通拥堵问题,为盛会提供一个良好的交通环境,谁来错时、怎么错时,都应围绕这一根本目的来安排。从城市交通的规律来说,要保证奥运交通的疏导效果,错时上下班本应按照不同区域、路段的交通流量做出针对性调控,而不应依据什么国字号、民字号来定。比如,北京中关村、上地等IT产业区,是上班族流入流出最集中、也是民企最多的地区,平日交通拥堵非常严重。如果按照上述“民企例外”的通知要求,这些地区的交通拥堵就不大可能得到改善。
对于为什么民企不能列入错时上下班,国家行政学院公共管理教研部教授汪玉凯认为:国有企业的出资方是国家,事业单位是政府为大众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都是公共范畴,他们有义务按照政府的要求适度配合政府的工作。而民营企业更加市场化,应该有更多的自由,举办奥运会也不应该影响他们的正常经营活动,因此政府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这样的说法,我认为是在以牺牲错时上下班的实际效果,来掩盖政府组织动员能力的薄弱。
从公共的角度看,以各种方式支持奥运,是全体公民及社会法人的应有责任。这一点,并不能以企业出资人是谁而有所不同,在应尽的社会责任上,民营企业与国有企业只有参与程度的不同,而没有“与已无关”的特权。试想,如果在一些特殊时期,政府在法律授权下打破所有制形式而采取一些强制手段时,民企难道也要被排除在外吗?更何况,不少民营企业未必缺少支持奥运的社会责任感。在这件事上,把他们照顾到“例外”行列,他们也未必真的领情。
近年来,我们的社会组织化程度越来越低,这对于公共管理来说不是好事。人性本身是多元的,如果说强制性制度的主要功能在于强化效率,那么而根植于人心的公共意识,则可以使人自觉调整内心公平感,为效率加油。因此,公共行政价值的实现,不仅需要制度,而且需要通过动员一部分社会法人参与公共事件,培育公共意识。从这个意义上说,把所有民营企业“一刀切”地排除在错时上下班之外,等于放弃了这种培育。这种图省事的做法,我认为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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