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员刘仁文认为,废除死刑应当成为政治家的一种信仰。他坚持认为,我国《刑法》中68个死刑罪目前可废除67个半,即只保留有预谋的严重杀人罪的死刑。死刑不能降低犯罪,相反,过于依赖死刑掩盖了犯罪的复杂性和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中国要想废除死刑,首先应该设法将高达95%的反对民意降下来,在这方面,政治家应该有所作为。”(《青年周末》4月3日报道)
如此强烈地坚持废除死刑,我以为法学专家真的会拿出一套令人眼前一亮的观点,但是将专访通篇读过,我也找不出废除死刑任何有说服力的依据。倒是有几个认识倾向,很值得引起人们的警惕。
一是刘研究员认为,死刑的特殊威慑力难以证明,就不宜依赖死刑来震慑犯罪。这样的观点,既非理论,也非实证,而完全是一种感觉。而且专家的感觉,恰恰和百姓完全相反。在百姓看来,贪腐之类的恶性非暴力犯罪越来越多,完全是因为杀的太少。上世纪50年代杀了刘青山、张子善,就不仅教育了很多干部,也震住了一大批人。与那时相比,现在的量刑太轻,惩罚一阵子,舒服一辈子,如果取消死刑,无论贪腐多少,最高只是终生监禁,法律的威慑力必然几近于无,法制文明从何谈起呢?
二是刘研究员认为,不管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只要是生命,就都值得无条件尊重。先是假设死刑“无法证明有特殊威慑力”,然后推出“为什么还要用死刑剥夺人的生命”。我就不明白了,既然“死刑到底有没有特殊的威慑力?现在国内外有互相矛盾的研究结论”,我们的专家为什么就认准了它没有威慑力,进而对犯罪者施以悲悯情怀呢?这难道仅仅是一种“食法不化?
三是把废除死刑与防范犯罪的制度建设对立起来,看不到二者相辅相成的效果可能会更好。刘研究员提出“过于依赖死刑掩盖了犯罪的复杂性和背后深层次的社会原因”,那深层次的社会原因是什么?无非是防范、抑制犯罪的制度建设或社会机制。那么,在这些东西暂时还建立不起来的时候,死刑对抑制犯罪的作用就该被完全否定吗?有评论者指出,民意之所以反对废除死刑,是因为我们还没有将废除死刑的好处展现出来,相反,我们在制度建设不足的情况下,匆忙减少死刑适用所产生的弊端,只能让民众对于死刑产生更深的“依恋”情绪。诚哉斯言,如果让制度建设和死刑带来的震慑同时发挥作用,不是比仅仅倡导废除死刑更有意义吗?
四是刘研究员过度夸大政治家对民意的引导,看不到文化传统的巨大作用。中国有中国的传统与国情,国外的先进理念,引到国内却未必先进。更何况,经过政治家“改造”之后的先进理念,能否变味儿还很难说。不用说别的,刘研究员自己的这番“原汁原味”的专家观点,都无法能够说服民众,让对法学一知半解的政治家来引导,效果岂不可想而知?
专家的观点,其价值可能仅仅是纯粹学术意义上的。而民众对专家的价值判断,却是专业视角与社会现实相结合的东西,否则就没有价值,甚至是负价值。这,正是在废除死刑问题上,专家与民众尖锐对立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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