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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线电视“落地权”不能不受监督

(2008-01-20 02:27:31)
标签:

有线电视

落地

选择

权利

文化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1月11日,宁波市民发现他们一直收看着的湖南卫视忽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广西卫视的logo,随后,有观众致电宁波广电客服,得到的答复是,落地合约结束。但不久后却有网友爆料称,停播的原因,主要缘于宁波地方保护,落地要价过高,导致湖南卫视无法落地。此举引发了宁波市民的强烈不满,网友纷纷声讨宁波广电“不厚道”的做法,甚至有网友发起万人签名,要求湖南卫视重新落地宁波。至13日,宁波县市区已经恢复湖南卫视的落地,但宁波市中心依旧没有信号。(《新快报》1月15日报道)

    已成收视习惯的一档好端端卫视节目,却在某一天莫名其妙地消失了。类似宁波遇到的问题,其实在其他地区早就出现过,只不过没有宁波百姓反响更大罢了。笔者注意到,在各大门户网站转载此消息时,网民跟帖同样踊跃。网民的争论主要围绕两个问题展开:一是湖南卫视的节目,到底有多大的文化含金量,是否值得如此争取;二是宁波当地卫星电视运营商,是否有权对外地卫视频道随意增减。

    湖南卫视是否值得争取,无疑是个仁者见仁的问题。退一步说,就算是湖南卫视的节目“愚乐”成分不少,只要能达到“无益亦无害”的地步,也大可宽容以待。宁波有关单位在网民提出意见后,很快在县市区恢复湖南卫视的节目,起码说明当初封杀湖南卫视,并不是因为内容的问题。事实上,在这件事引发的争论中,节目内容也不是什么核心问题。而对于卫星电视运营商在什么条件下才有权对外地卫视节目随意增减,我倒觉得确有较真的必要。

    不难理解,外地卫视节目太多、太火,压住了本地电视的风头,必然会使广告主的投放选择发生偏移。而各地卫视节目要想真正扩大覆盖面,又绕不过各地卫视运营商这个“二传手”。这样,让谁“落地”,不让谁“落地”,也就成为一种必然的市场行为。卫视运营商在作为买方时,对各地卫视有着充分的叫价权。而作为卖方时,又可以完全忽略电视观众的选择权,无条件地实行着“我播什么你看什么”。如此这般,市场化社会最忌讳的权责不对等,也就在人们的不知不觉中出现了。

    从理论上说,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决定商品价格的主要因素有两个:商品价值和供求规律。就卫视节目这个商品来说,其价值几何不是很容易说清楚的,这里只谈供求。先说这“供”,卫视节目现在几乎都是由各地广电运营商独家经营,是没有同业竞争的“独此一家”,处于垄断或准垄断的地位;再说“求”,由于观众几乎没有选择的余地,需求弹性几近于无。换言之,运营商的服务再差,观众的需求也不可能减下多少。在这样一个没有竞争、无可替代、需求稳定的供求关系下,商品的“性能价格比”是无法计算的。在决定给谁“落地”时可以讨价还价,在卖出自己的服务时又是绝对的“一口价”,这种只有权力没有责任的运营模式,我认为应该在行政、司法、消协等各角度的监督干预下,尽快得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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