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套户型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个人拥有产权份额不低于50%,国有产权份额的面积,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向居住人收取租金。购房5年内可按成本价购买国有产权面积,5年后按新确定的价格购买。在未取得完全产权和取得完全产权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或只能卖给政府,取得完全产权5年后可上市交易,但要向政府缴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上述这项政策,就是江苏省实行经济适房共有产权制度的基本轮廓。这一政策,可为那些既无条件住上廉租房,又无力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困难群体圆上住房梦。(《新民周刊》1月9日报道)
近年来,“民生住房”成了一个越来越热的话题。而围绕着民生住房,各级政府也走过了大大小小的弯路——在难舍更大利益前提下,保障性住房房源一直紧缺,各地普遍存在着“小空间内兜圈子”现象,不仅房源少,而且大多数区位不佳,房质也不高;在服务意识不到位的情况下,有限的保障性住房,分配环节上也问题频出:一方面百姓们要“搭帐篷排队”也未必如愿,另一方面却有人“一个房号要价十几万元”叫卖,骗买经济适用房的现象层出不穷;而去年以来,一些政府虽然细化了分配政策,但是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的购买门槛却提高了不少。与此同时,在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之间、经济适用房与两限房或商品房之间两头够不着的“夹心层”群体,又鲜明地凸显出来,给保障性住房的供应带来了新的难题……
不能不说,尽管去年以来政府在保障性住房上投入了不少精力,但是由于保障对象需求多样化带来的复杂性,仅靠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双限房三种形式,还不能完全适应中低收入者的现实需求。去年8月,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前所未有地明确了中央解决保障性住房的态度,并从制度建设的高度做出了部署。但是,如果仅从文字中理解,《意见》中有关保障性住房的种类,也仅限于廉租房和经济适用房。对于改善其他住房困难群体的居住条件,也只是提到了“成片棚户区的改造、旧住宅区综合整治、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三大类,具体解决方式的规定也相对笼统。因此,各地政府在解决保障性住房的过程中,很大程度上还要因地制宜,在准确理解《通知》内涵的前提下,以自身的创造性,将中央的政策精神与百姓的实际需求实现“无缝对接”。
而上述江苏省对“共有产权”的探索,我以为有效避免了廉租房与经济适用房的各自缺陷,科学、实用地把二者“嫁接”在一起,进一步丰富了百姓的选择,覆盖了更为广泛的保障人群,这无疑是对《意见》的创造性落实。
从经济适用房“共有产权”的探索中我们看到,我们的政府不仅在努力把房源的“蛋糕”做大,而且还在千方百计做出多种不同的口味,以满足百姓的多元化需求,这样的努力无疑值得肯定。如此既要“量的满足”,又求“口味多样”,在其它公共服务领域同样也是稀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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