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一场特殊的诉讼在河南渑池县人民法院开庭。13岁的女孩晶晶以输血感染丙肝为由起诉县人民医院。说其特殊,是因为这是一个迂回诉讼——起诉的真正病症,是因输血感染的艾滋病,但当地规定这种诉讼不得立案;说其特殊,是因为不少孩子在该院输血感染了艾滋病,医院从未主动追踪病人,有的患者到死都不知道感染的是艾滋病,因此和原告一起来到法院的,还有十几名同样的患者家属。(《京华时报》12月4日报道)
本人或亲属有过住院经历的人都知道,病人手术前夕,家属在手术风险告知书上签字时,一个任何手术都躲不开的风险项目赫然在目:输血风险。尽管医生解释的很清楚:手术用血来自国家血库,血源主要来自献血者。尽管献血之前要经过严格的体检,献血后还要对血液进行严格检验。但是由于有些病症具有一定的潜伏期,献血者在献血之后被发现传染病者无法绝对排除,所以手术用血存在风险。在这样的解释面前,病人家属除了万般无奈地签上自己的大名,还能有别的选择吗?
比较规范的“国家血库”式血液管理,还是1998年10月1日《献血法》开始实施后才有的。此前,一些地方医院,甚至有过“患者手术用血,要自己去寻找血源,甚至向‘血头’买血,医院只验血型,不管其他”的混乱现象。上述河南这一起输血感染艾滋病,发生在《献血法》实施前的1995年,尚处在血液管理的相对混乱期,输血安全度较低是不难想象的。
理性地说,疾病的诊治是一个充满风险的过程,这个过程需要医生、患者共同承担。而患者也不是不清楚,医疗效果最终离不开医学科学总体水平,离不开医生医术局限等外在条件的制约。输血之类的风险,想要万无一失,事实上也是做不到的。但是正因为客观条件的严酷,医务等相关人士,才更应该通过自己更加人道的补救工作,尽可能减少受害者生理和心理的巨大痛苦。但是从上述案例中我们看到,当事医院明知一批病儿被感染了艾滋病毒,却不追踪病儿去向,不主动提出医疗建议,有病人家属找上门来讨说法时,就给上一点补偿;病人家属不来找,则假作不知。更令人不可思议的,是当地司法机关“艾滋病诉讼不立案”,病人想通过司法途径维权,却还要以其它病症为名“迂回立案”。
难道,来自社会管理不力而形成的输血风险,就只应该全部推向病人吗?
卫生部曾发布公告称,目前中国艾滋病的传播途径,血液传播占72.6%。这一数据告诉我们,艾滋病患者大多数都是被无辜致病的。他们没有对不起社会,而是社会对不起他们。那些形形色色的“吸血鬼”们,那些出于各种目的而隐瞒真相、对艾滋病患者麻木不仁的公共服务者,为什么不能将心比心?如果自己的亲人也不幸被感染,你们还会是这个态度吗?
早在几年前,卫生部部长高强就曾表示,中国政府对防治艾滋病已经做出了七项郑重承诺,其中包括“四免一关怀”等不乏人文关怀的政策。但是,在我们这个社会,好政策不被“截流”并不容易。这些政策在基层被实实在在地落实,仍然需要社会的全方位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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