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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龄“归零”真的违法吗?

(2007-12-03 17:41:47)
标签:

时事评论

劳动合同法

规避

解读

误读

法定义务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最近,针对劳动合同法实施之前,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员工劳动合同、让员工的工龄“归零”等热点问题,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指出,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只要劳动者继续还在本单位工作,劳动关系就是连续的,即使形式上采用“主动辞职”、“自愿协议”等方式曾经中断劳动合同,也改变不了“劳动关系连续”的事实,用人单位也规避不了法定义务。(新华网12月2日报道)

    由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站出来阐释《劳动合同法》,相对于以往只是一些学者教授出面解释,在权威性上似乎更进了一步。但是这位负责人说“企业中断合同,让员工的工龄再从零开始”违法一说,并不是来自明确的法律条款——即将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这只是针对一些企业用工后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对“劳动关系”可能引起争议而做出的界定。但是这一条款,字面上并没有明确《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劳动关系一定可以延续到该法实施之后。换个说法就是,《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关系”,只是笼统界定在“自用工之日起”,而没有清晰到旧的“用工之日”,与新合同的“用工之日”之间,是否存在工龄接续的问题。

    如果说,法律本身没能说清的事情,需要通过具体的司法解释,那也应该由最高法院通过正规程序来做出,其他人并不具备这样的权威。因此,我觉得全国人大法工委负责人的上述说法,并不能消除人们心头的将信将疑。

    在《劳动合同法》条文已定、正式实施之前的一段时间里,企业根据自己对该法精神的理解以及自身用工情况,做出一些规避法律、有利自身的调整,我觉得这并不奇怪,甚至可以理解。而假如这样的调整既侵害了员工利益,事实上又不利于企业自身发展时,立法与司法者就不能仅仅把自己当作事外之人,坐看水落石出之后谁会被“套牢”,谁又会“踏空”那样轻松。

    但是自“华为辞工”事件之后,一些企业跟风效仿,在社会上引起很大反响。可与此形成反差的是,尽管政府、工会等组织曾发出过“密切关注”的信号,却又始终没有下文。不仅如此,直到目前,除了一些学界人士,真正的权威声音并没有出现。对《劳动合同法》正面解读的声音,不仅来的晚,而且相对散乱,无法对企业正确认识《劳动合同法》形成实质影响。相反,此前以国企为代表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等于大锅饭”的强硬现实,反倒给企业带来了很强的洗脑效应。正面解读的概念化,负面洗脑的现实化,又怎么可能不让企业“误读”《劳动合同法》呢?

    笔者认为,目前这种“企业小聪明式自保,权威声音反应迟纯”的现状,应该尽快改变。而最有力的改变方式,是尽快出台权威、系统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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