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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有义务劝说家属配合政府的拆迁吗

(2007-12-01 16:58: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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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拆迁

公权强制

公职人员

无关义务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拆迁原本是政府面对被拆迁户做工作,而在云南省龙陵县,由县纪检委书记领衔的临时机构——城市建设工作委员会,却利用行政权力抽调被拆迁户当教师的家属,专职做被拆迁者的思想工作,并且使用“特殊”的考核标准对其工作成绩进行考核,即:什么时候做通了家人的工作,什么时候才能回到学校上课。对此,被抽调的教师十分为难:“我们在对家属做工作的时候,家属该怎么做?他们是该考虑自己的利益?还是考虑儿子或配偶能否达到考核标准?”(《生活新报》11月30日报道)

    类似的事件,以前也在其它地区也曾发生过。有些地方党政机关,甚至将是否配合政府拆迁与“官帽”直接挂钩。“明要求”与“潜规则”错综复杂地交织在一起,令人非常难堪。

    笔者认为,对于公职人员,尤其是那些非领导岗位公职人员,他们的义务首先应该定位于岗位的职责要求,对于其它社会属性的公民要求,只能通过履行公共管理部门的要求来实现。比如公民要遵守交通规则,就只受交管法规、交管部门的执法来约束;比如遇到拆迁问题,就应该在自身的权利范围内,履行自己应该履行的义务。任何超越这一范畴,利用其它控制权另行附加义务的行为,都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顾名思义,公职人员事实上是在给公众打工,本质上与工作单位不存在依附关系。但是在一些党政官员的潜意识中,公职人员的职位,都是党政机关给你的。配合当地党政机关的任何工作,都是公职人员天经地义的义务。其实这是非常错误的认识。首先,公职不是任何党政机关的恩赐,只接受本单位与岗位有关的工作管理,不该接受与职责无关的其它义务;其次,在法制社会,政府的决策需要在一定的民主程序下,通过相应的法规来推动。在没有这一套程序的情况下,“公民无条件配合政府”的意识,早已陈腐过时,再以公职相要挟,让公职人员另尽配合义务,没有任何法理依据。

    总有一些地方政府,以公权来要挟公职人员,尽与岗位无关的义务,而当事者往往又颇感无奈。之所以如此,关键在于这样的事具有很大隐性特征——虽然名不正言不顺,但是却可以给你穿个“玻璃小鞋”,让你能明显感觉到报复性惩罚,但是又只能干生气。所以,发生了这样的事,有关上级单位应该站在依法的公正立场上,受理群众的相关投诉,及时纠正这样的行为。只有这样,我国的政治文明建设才能迈上新台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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