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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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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这里 法律为何如此没有尊严

(2007-11-19 21:23:16)
标签:

新闻评论

河南周口

被告家属

干扰审判

法律尊严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日前,河南周口6警察集体杀死李胜利一案出现戏剧化的一幕:被告家属为阻止法院正常开庭,先是殴打受害者家属,再堵法院大门,以跳楼的方式威胁法院,不准开庭审理。法院为此不得不改期再审。这样的事,在全国法院系统中还是第一次发生。(《华西都市报》11月18日报道)

    自6名涉案警察被周口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后,经历了漫长的司法诉论。而就在此案的句号迟迟难以画上之际,又发生了“被告家属大闹法院逼停审判”的天下奇闻。很显然,以暴力等手段报复原告,大闹法院,从而干扰审判,被告家属羞辱的决非是法院或法官,而是明目张胆地“打法律的脸”,挑战司法工作者的执法责任和执法能力。

    被告家属如此肆无忌惮,可能的原因有以下几个:

    一是法律对干扰司法审判的规定过于宽容和粗疏,从而对施暴者形不成有力震慑。刑法第三百零九条只将聚众哄闹、冲击法庭、殴打司法工作人员等极少数几种藐视法庭的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将其他同样扰乱法庭审判秩序的威胁法官及诉讼参与人,殴打诉讼参与人等排除在刑事责任的追究之外,致使他们无法得到有力惩治。正因为此,法院面对此类情况时,常常顾虑其行为可能处于罪与非罪之间而投鼠忌器,导致双方在气势上形成“此消彼长”;二是不排除此案的某些黑幕背景,使法院的当值领导在主观上放弃自己的干预责任;三是法院当值领导因为指挥、协调能力的欠缺,尤其是对被告家属蓄意冲击法庭的犯罪行为认识不清,导致对事态控制不力。

    上述三种可能,无论是哪一种,其实都不是导致事件发生的必然理由。其一,就算法律对干扰司法审判的规定失之以宽,但是保护原告的人身安全,起码也是一条不能忽略的法律原则。当事人在法院被打伤,起码说明法院在这方面是失职的;其二,就算是对当事者罪与非罪认识不清,被告家属冲进法院大楼,坐在法官办公室窗边以跳楼相逼,仅仅从法院“自保”的角度来看,这样的事也是绝对不该发生的。试想,就算是一个普通的机关,谁能允许这样的撒野行为呢?

    上述事件的发生,法律本身的缺陷是最根本的,其次是维护司法秩序的责任太虚,导致了执法者与自己利益关系越远,执行力越差——当施暴者处于强势,受害者处于弱势时,执法者考虑自身利益而“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虚制止、软制止也就不奇怪了。这不仅造成严重的社会失序,也大大损害了法律的公信力。修订相法法律,改善法院审判秩序不被尊重的现状,应该被提上议事日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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