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工资处处长陈斯毅昨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除了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之外,目前政府和学术界都在探讨“工资立法”的问题,希望通过强制性的立法介入市场的分配体系。在具体的做法上有两个初步成型的手段:一是工资集体协商制度,通过行业协商提高职工待遇;二是在企业内部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制度,提高职工的工资水平。(《广州日报》11月15日报道)
这条新闻在网上发布后,很多网友理解为工资立法就是强迫企业给员工长工资,因而表示了很多不理解。其实,这完全是误解了立法的本意。立法要解决的,一是改变工资只由老板来定的传统,加大劳动者的协商话语权;二是改变企业效益逐年增长,员工工资多年不增长的不合理状况。但是实事求是地说,以现在的社会现实条件来说,工资立法如果没有相应的前提做支撑,要想达到上述目标,几乎也是不可能的事。
尽管我们不否认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积极意义,但是在目前社会环境下,企业怕伤及自身利益不愿谈,有着很大主动权;而职工个人怕丢饭碗“不敢谈”、现行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都处于被动地位。而此前广东省在尝试解决这些问题时,其做法是“从社会上招聘工资集体协商专业人员,对职工代表进行谈判能力培训”、“由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谈判”,至于给职工代表培训的是些什么人,他们是否会站在工人的立场上;职工代表又是怎么产生的,他们能否代表职工向企业协商工资以及他们自己能否“自保”,都是一个很大的未知数。企业居高临下的地位无法改变,即使形式上是协商工资,也只能是象征意义的。
尽管我们不否认“建立正常工资增长制度”的良苦用心,但是“正常增长”不等于强迫增长,其前提是企业效益的增长,可如今在不少非国企,财务制度并不健全,有些甚至“家财”与“企财”都分不清楚,“账外账”现象非常普遍,重要财务状况只有老板一个人知道。在这样的企业,如果没有一个法定的外力干预,就搞不清其真实的经营状况,建立正常工资增长制度自然也无从谈起。
工资立法,一个最基本的前提条件,是资方与员工在地位上的平等。这样的平等,不是口头上、概念上的平等,而是一种看的见、摸的着的事实平等;这样的平等,不是“市场”语境之下的供求之理,而是法律向弱势者进行资源倾斜后的权利平等。而劳动者当前最需要的资源倾斜,就是能让工会组织更合法、更有力地把员工“绑在一起”,形成与资方抗衡的力量。如果在利益表达上,总是循着“政府——企业——个人”的先后顺序来安排,散兵游勇式的职工,就永远无法摆脱弱势,工资立法就没有确立的根基,可行性必然大打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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