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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薪休假规定 “粗陋”掩不住希望

(2007-11-12 00:3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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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变迁

时事评论

带薪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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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2007年11月5日,这注定是一个具有历史意义的日子。因为在这一天,社会上广为议论的“职工带薪休假”一事,终于以《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形式与民众见面了。无疑,这对于维护职工休息权,更好地协调休假与消费,消费与生态,进而以更科学、更文明的方式创造价值,享受生活,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自从“黄金周”的种种弊端日益显现,人们就从没间断对带薪休假制度的期盼。前前后后数年之久,讨论也好,期盼也罢,都仅仅限于民间,官方始终没有进行过公开表态。而在党的十七大闭幕后不久,随着构建和谐社会理念的进一步强化,党和政府不仅致力于把公共福利的“蛋糕”做大,而且也顾及到“切”的公平。不能不说,《职工带薪年休假规定(草案)(征求意见稿)》的推出,正是这一背景的产物。作为百姓,我们没有理由不为此欢欣鼓舞。

    仔细品读这个《规定》,我们也不能不遗憾地说,《规定》确实还显得有些粗陋。虽然这仅仅是一个“草案”,而且还是一部“征求意见稿”,但我认为应该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即使是一个基础框架性文件,也还是应该有所触及。

    其一,享受带薪休假者的身份界定,法规应该规定的再细一些。《规定》只笼统界定了“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这恐怕很容易引起争议。如今,在企业内,有体制内正式员工、有合同制聘用员工、还有连劳动合同可能都没有的临时工。如果对享受带薪休假者的身份不做出细化规定,很有可能会漏掉本该享受此项权利的人。

    其二,因为工作原因而不能享受带薪休假者,工资补偿标准似乎太少。在我看来,既然带薪休假是“法定假日”,就应该视同以往的节日法定假,按照300%来补偿更合情合理。

    其三,关于带薪休假的劳资纠纷,应该有相对快捷的解决方式。《规定》只笼统提出了“职工与单位因年休假发生的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但是众所周知,如今发生劳动纠纷,一般是实行“先由劳动部门仲裁,不能解决时再通过司法诉讼程序”。可是这样走下来,时间拖的长,维权成本比较高。为了几天休假,劳动者恐怕难以耗的起。

    其四,法规应该规定执法部门的主动执法要求,而不能仅仅是“民不举,官不究”。因为只要深入到职场中,谁也不难发现,如今怕丢饭碗而不敢主张权利的现象比比皆是。这就要求执法部门接到实名举报要查,接到匿名举报也要查,无人举报时也要主动明查暗访,执法者的业绩,应该是以查案多少来考核的。如果法规对执法者的执法力度不做规定,在一些不太规范的企业,带薪休假恐怕很难落到实处。

    在农村,向来流传着“有苗不愁长”的谚语。笔者虽然遗憾于《办法》的粗陋,但毕竟这棵“苗”已经破土而出。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只要立法者广开言路,民众积极献策,这棵“苗”的生长环境就错不了,希望就会远远大于遗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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