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管工作的意见》,重点突出了三项基本监管制度:一是基本质量安全卫生条件改造,达不到基本条件的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改造,否则不得生产;二是限制销售范围,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销售范围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严格限制在商场、超市销售;三是小作坊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不使用非食品原料,不滥用添加剂,不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中国新闻网7月12日消息)
目前,在食品行业,小作坊加工的产品占了相当大的比例,也是我国食品安全的最薄弱环节。针对于此,《意见》中提出“全面监管、分类实施、重心下移、打扶结合”的原则是不错的。但是在原则的细化中,上述三项管理制度,却有两点让人觉得遗憾:一是措施的泛化与粗疏;二是眼睛盯着监管对象比较多,在自身工作机制上也没有什么创新之处。
先说监管中的泛化与粗疏问题。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得生产,这当然必要,但是就我国的情况复杂程度而言,质量安全、卫生条件的标准,能在多大程度上统一?如果各地区各有各的标准,这样的规范岂不是又要缩水?小作坊食品不准进超市,且不说超市的进货环节是否真能堵的住,就算能堵住,超市也有大有小和档次高低,正规厂家的食品也未必比小作坊的食品更卫生、质量更高。食品的质量、卫生状况,根本不是由谁生产、在哪里卖的问题,而是整个食品生产、流通体系是否科学合理、监管责任心是否够强的问题。提出“小作坊食品不准进超市”,等于默认了超市之外的食品可以降低标准,这岂不是对不同消费群体的歧视吗?还有,在商品流通中,历来有跨区域的“物流中心”存在。小作坊食品的销售范围,如果不得超出县级行政区域,身处两县或几县交界处的小作坊,到县外销售往往比在县内更方便、更经济。这样的规定如果真的实行,会给小作坊主带来极大的不便。最让人感到不可思议的,是“小作坊必须向社会公开承诺”。这些建立在“良心”之上的承诺,于当前的食品安全之严峻来说,意义实在有限。
再说质监部门本身的问题。众所周知,在基层社会,熟人、关系可以通达一切。不用说别的,食品小作坊“达不到基本条件的不得生产”这一条,执行中就会有太多的不到位。验收前合格,验收过后又不合格了,使用非食品原料,滥用添加剂,使用回收食品做原料等种种违法行为,谁来盯防?作坊主花点钱摆平执法者,几乎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不从工作机制的高度解决这些问题,一切都是空的。
笔者以为,“小作坊食品限进超市”之类的监管,实际上并没有脱离简单生硬的旧模式,百姓们依然不敢寄予太高的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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