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日晚间,江苏省沭阳县城自来水遭受污染,居民们度过了难熬的44小时之后,当地政府终于通过启用自备水井等应急方式开始供水。事后初步查明,来自山东境内的污染团7月1日进入新沂河沭阳段,短时间、大流量污水侵入到沭阳自来水厂取水口,造成了饮用水源地水质遭受严重污染。(《现代快报》7月5日报道)
人民网在转发这一消息时,首页用了《向山东讨说法》这样的标题。虽然从文中看,消息只是披露了有关专家在山东境内展开调查,还没有“讨说法”的实质内容,但是被污染的江苏沭阳县及江苏有关部门对此的不满情绪是客观存在的。如果调查结果能够证明污染源确实来自山东,就此提出索赔要求也并非无稽之谈。
早在去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对我国未来5—15年环保事业发展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决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就是:国家加强跨省界环境执法及污染纠纷的协调,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事故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并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但是,《决定》发布一年多来,真正因“上游污染下游”而做出跨省补偿,目前还没有耳闻。
之所以还没有出现补偿先例,除了可能没有出现严重到足以提出赔偿的重大跨省污染外,更与此类赔偿在操作上尚有一定难度有关。比如,谁来评估污染损失?这既有身份是否中立的资格问题,也有方法是否科学的技术问题——直接的、即时的损失容易评估,而间接的、潜在的损失又该怎么评估?如何量化?这又需要一定的执业标准来予以规范。而所有这些,都需要许多细节规范的支撑,不可能一蹴而就。
此外,《决定》中规定,上游省份排污对下游省份造成污染的,上游省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赔付补偿责任。这一条,只是明确了被索赔方应该是“上游省级人民政府”,而索赔方又应该谁呢?也是下游受害的省级政府吗?可是在省级政府之间,会不会有着太多的顾虑而不愿意“撕破脸”?国家有关部门的协调,会不会最终陷入“和稀泥”?使最该得到补偿的下游基层县市,最终望“补”兴叹呢?不要埋怨笔者多虑,这些事如果只是通过行政渠道解决,上述可能性是非常大的。
无论从任何角度说,“上游赔偿下游”都应该成为一条铁律,但是具体赔法却大有讲究。以我国现有的人文环境来看,这样的赔偿,我认为应该分两条路同时走:一是通过上述行政渠道协调解决,二是通过政府提供法律资助、受害百姓集体诉讼,通过规范的法律程序来解决。当然,这需要首先在立法上打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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