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6日上午,北京市一中院对首例“开瓶费”纠纷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一审原判,消费者胜诉。这起从去年年底就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社会新闻,经过两审诉讼,终于以“酒楼返还原告开瓶服务费100元”而落下帷幕。(《法制晚报》6月26日报道)
一审判决消费者胜诉,二审支持一审判决,这些其实都没有太大的悬念。但是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的支持理由,却是“酒楼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已明示收取开瓶服务费”,而对酒楼收到开瓶费是否侵犯了消费者公平交易的权利、收取开瓶费本身是否合法,判决中并没有涉及。而更令人回味的细节在于:酒楼在输了官司之后表示,虽然输掉了这场官司,但收取开瓶费的做法一直没有改变。言外之意,此后也不会放弃收取。
作为消费者的王先生,通过长达半年、两审诉讼要回了本属于自己的100元开瓶费。无论怎么看,都更像是一场“只争一口气”的道义官司。但是最终,道义却只被局限于个案范围,没有给整个消费者群体带来任何可以期待的维权新希望。换言之,此案的全部意义,就只剩下“原告获赔100元”这样的微不足道了。反过来看酒楼一方,虽然这一次输了100元的官司,但是从长远来看,从价值来看,他们却是赢家,因为法院的判决明白无误地昭示着:只要收取开瓶费的明示足够醒目,你就可以大大方方地收下去。
众所周知,开瓶费只是餐饮业一项积久成习的行规,既没有什么法律效力,也不存在与消费者事前协商的成分。之所以这项行规的生命力持久旺盛,关键是在整个行业的联手效应之下,消费者处于无从选择的弱势地位。在维权手段上,目前又只有司法诉讼这一条通道在与行规进行较量。而在“民不举,法不究”的现实环境下,个体的消费者又不可能不考虑诉讼的“投入产出比”问题。
“开瓶费”案最令人难以释怀之处在于:消费者在酒楼消费,是购买酒楼的酒水,还是自带酒水,本来是《消法》规定之“消费者选择权”的具体体现。那么,餐饮业联手之下的“行规”,凭什么就可以实质性地剥夺消费者这一权利呢?司法途径的维权,似乎只能从反面给消费者发出否定的信号,而我们的政府部门呢?消协呢?难道也要积久成习地淡然处之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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