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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主席被炒案为何迟迟难以落幕

(2007-03-26 17:03:48)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全国首例工会主席被炒案”日前又出新闻,北京三环相模新技术有限公司工会主席唐晓冬,因为行使职责而得罪了企业,在经历了被免职、开除两次处分,又经过漫长的劳动仲裁终获支持、企业不服仲裁上诉之后,终于又获得法院的支持:判决三环相模公司继续聘用唐晓冬,并补偿其2年的收入损失6.68万余元。(《京华时报》3月22日报道)

    想当初,唐晓冬因履行工会主席职责而被企业开除,我们感受了来自社会各界强大声援的快意。然而在2年半之后我们发现,唐晓冬的命运并没有朝着人们期望的“情理正义”方向发展,而是走过了一条异常艰辛、苦涩的煎熬之路。我们不妨看看这几年他的维权之路:2004年8月被炒,2006年9月,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才做出裁决:撤销公司开除决定,给付唐晓冬2年工资损失6.68万余元。2007年3月,法院才针对企业的上诉,做出上述判决。这2年半时间,我们不知道唐晓冬是怎么熬过来的。其间,工会组织的支持显然没有起到实质作用。而劳动部门对于唐晓冬被炒一案,竟然长达两年才做出劳动争议仲裁,实在让人不可思议。

    谁也不难看出,唐晓冬的遭遇,已远远超出了个案意义。其被炒的经历,暴露出企业中工会、工会主席地位问题的尖锐与复杂。

    从操作层面看,《工会法》在维护工会工作者权益问题上的规定,依然相对较“虚”,工会主席在为职工维权中得罪企业主,指望从工会系统获得根本性帮助,依然很难如愿。换言之,企业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与命运,目前还无法获得根本性突破。在这种情况下,唐晓冬一案想要实现“破冰意义”,在目前的大环境下还不可能——唐晓冬第一次被解除职务,工会组织的出面以及社会的声援还起了一些作用;而第二次被解除劳动合同,工会就已无能为力,社会、媒体也已失去关注的热情。这充分表明,没有法律细则的明确支持,其它支持充其量只能算是道义上的,既不会长久,也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二是现在实行的“先仲裁,后起诉”劳动纠纷解决办法,在面对涉及工会主席这样敏感身份的当事者时,颇有进退失当之虞。唐晓冬是否构成了“严重失职行为给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劳动部门长达两年才拿出仲裁结果,使唐晓冬被置于“等不起,告不了”的尴尬境地,大大抬高了维权成本。存在决定意识,唐晓冬的困境,无疑也是在给其他想忠于职守的工会主席们从反面“洗脑”。

    工会主席被炒、且维权成本过高的严酷现实,反映出仅靠目前的《工会法》和《劳动保障法》,尚难以破解“唐晓冬现象”。企业工会的地位,工会主席为职工、为自身维权的行为认定,现行法律都存在着或定义模糊、或边缘不清等问题,亟需进一步修订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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