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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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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星代言不能只享利益不担责任

(2007-03-19 00:44:32)
       郭德纲作为“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代表被“请”上了央视的3·15晚会:国家权威部门发布部分被查处的虚假广告,其中由郭德纲代言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广告被指夸大宣传、欺骗消费者。(人民网3月16日报道)

       事后,北京执法部门迅速行动,将“藏秘排油”下架,郭德纲更是反响强烈。不仅指责权威部门“早干嘛去了”,而且信誓旦旦地称自己在代言时非常谨慎,“我担保,我用过后减了六斤!”。对此,笔者注意到,网上虽然有人在骂郭德纲为假药当“托”,而同情郭德纲的也不在少数。

       笔者以为,对此事应该从两个方面来认识:

       其一,仅仅一个“3·15晚会”,顷刻之间改变了一个产品的性质,这不能说是正常现象。我以为这只能有两个解释:一是此前政府部门的监管失职,二是为了求得晚会的轰动效果而故意该管不管,蓄积“猛料”。

       其二,郭德纲也并非完全无辜。不用说别的,既然他自己都承认,产品不可能对所有人都有效,但作为产品代言人,“三盒抹平大肚子”的广告绝对用语举目可见,郭德纲又是否进行了干预,或者说发表了什么声明呢?

       “藏秘排油”为什么一夜之间被改变命运,其中的是非曲直恐一时难以扯清。但是对于明星代言如何依法规范,倒确实有一个较大的讨论空间。

       在市场经济社会,明星的广告效应有目共睹。禁止明星代言既不必要,也不理智。但是,在明星代言可以形成商业价值的另一面,是不法商家可借明星之口,对消费者的欺诈能量更大。而现在的问题是,明星代言者只享受商业推广带来的经济利益,而不承担因为自己代言误导而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由此,现行法规对明星代言约束问题,尤其是代言条件与代言责任的巨大缺位问题,就非常清晰地显现出来了。

       从代言条件来看,事实上并不是所有产品、所有情况下都可以让明星代言。比如,葛优为亿霖木业做的“合作造林,首选亿霖”广告,就因为合作造林的投资收益,是在多年之后才能见到,代言人不可能有自己的现实体验,所以不具备起码的代言条件;再比如,郭德纲虽然拍着胸脯说:“我担保,我用过后减了六斤!”但是在没有公证的情况下,胸脯无论怎么拍也不可信。更重要的是,从权利与责任平衡的意义上说,明星代言的产品,一旦出现了消费者受害的情况,代言者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总之,只有在法律、法规层面上解决明星代言的条件门槛与责任之忧,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现象才能被有效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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