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带酒水到北京某酒楼餐饮消费,王先生被该酒楼强收100元“开瓶费”。认为对方是“强制消费”,王先生将该酒楼告上法院。近日,认定“开瓶费”属于不当得利,北京市海淀法院判决该酒楼返还王先生的100元——至此,北京首起饭店“开瓶费”官司,以消费者得到法院的司法支持而告终。(《京华时报》12月22日报道)
应该说,只要对事实的认定没有问题,法院的判决无可争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十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法律赋予消费者选择权是具体而明确的——无论在任何情况下,消费者选择自带酒水,都是法律规定之“选择权”的具体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说,王先生的胜诉,事实上没有任何悬念可言。但是这样一条本该没有多大“新闻价值”的新闻,赫然上了不少新闻网站的排行榜,并引发网友热评,又说明此事决非法律意义的“一判了之”那样简单。换言之,开瓶费之类的霸王条款,不太可能会随着这一案例的宣判而销声匿迹。
明显违法的事,为什么又不会轻易消失?我们不妨看看来自网络的同期调查:在被问及“您对饭店要求收开瓶费持什么态度”时,回答“反对。饭店收取开瓶费是霸王做法”的占到了
97.04%;在被问及“当被收取开瓶费后是否会将饭店告上法庭”时,选择“会告”的只占30.52%。而回答“不会。告状太麻烦,大不了不再去那家饭店吃饭”者竟占了66.29%。不难看出,通过法律维权,显然还被不少人认为相对成本过高、得不偿失而放弃。此消彼长,消费者的态度,自然给餐饮业违法成本的降低提供了条件。
除了消费者虑及维权成本等原因,行规多年的“通行惯性”同样不可小视。餐饮业自身的利益诉求就不用说了,行业协会的推波助澜同样起了很大作用。去年3月,媒体报道四川省饭店与餐饮娱乐行业协会制定《四川省餐饮业行规行约(试行)》,其中的第18条明确规定:餐饮企业可以谢绝消费者自带酒水和食品进入餐厅享用;有权对消费者自带的酒水和食品收取适当的服务费。此举在社会引起争议后,一方面是消协组织认为此举是典型的霸王条款,应予以叫停;另一方面中国烹饪协会公开发表意见,支持餐饮企业收取开瓶费的做法。而与此形成鲜明反差的是,政府物价、商务部门却始终态度暧昧,不置一词。
行规作为某一行业的业内规约和经营惯例,是行业组织所制定并用以实施行业自律的依据,这种作为民间行业组织所制定的行业规范,并不具有法律强制性,尤其在涉及消费者权益时,更应首先以相关法律、法规作为规范前提,行规没有任何约束价值。之所以行规的生命力持久旺盛,消费者处于弱势,关键在于目前还只有法律这一条通道在与行规进行较量。而在“民不举,法不究”的现实环境下,个体的消费者不可能不考虑诉讼的得失问题。在这种情况下,急需政府部门在对“开瓶费”做出违法认定,并能主动执法,为消费者代行维权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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