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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保有税的功能到底应该是什么

(2006-12-22 17:20:01)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在日前举行的90平方米住宅设计颁奖会上,建设部副部长刘志峰透露:今后,将通过鼓励小户型设计、保有环节征税等手段,提高大户型购买使用成本,引导消费者合理住房消费,鼓励推广中小套型:就像买汽车一样,虽然买的时候花了一笔钱,但要用车,各种费用包括养路费等也不便宜,买得起也许用不起。(《新京报》12月17日报道)

       目前商品房市场“超大户型”、“超前消费”现象确实比较严重,通过一些相应措施来遏制这种现象,初衷不难理解。但是如果把刘副部长“保有环节征税”思路,放到当前与房地产相关的社会环境来观照,却让人觉得不仅隔靴搔痒,甚至有些功能错位。

       其一,消费者不应该成为调控的牺牲者。在房地产市场上,房型结构不合理,超大户型过多,最需要政策性调控的,是开发商而不是消费者。而如果只通过大小户型设计费的调整,来改变这种结构失衡,可能连“杯水车薪”的效果都收不到。因为与卖大户型多得的利润相比,多支出的那点设计费又算的了什么呢?买不到小套型,消费者事实上比谁都着急。消费者的“超前消费”,很大程度上是“超大户型”充斥市场的被动行为——因为消费者除了大户型别无选择。与开发商相比,本来身处被动地位的消费者,却在不得不买大套型之后,却反而要交“保有税”,成了调整房型结构的最大牺牲者,这是很不公平的。

       其二,住房保有税的功能,不应该仅仅是房地产市场结构调整,更应该起到调节个人收入的作用。既然征的是住房“保有税”,那核定消费者住房的“保有量”也就成了关键。依笔者的理解,保有量无疑是指以家庭为单位、拥有个人产权的全部住房,而不能仅限于从什么时候开始购买的商品房。然而众所周知,在中国,真正住房宽裕的,虽然有自费购买的商品房,但是相当大的一部分,还是在福利分房时期有权、或有条件贪占住房的人。这些人贪占的超标准住房,如今已经到了变现为经济利益的时候。即使我们忽略让贪占住房者支付腐败成本,仅从调节个人收入的角度看,最该交税的,也应该是这些人。如果只把纳税的目光锁定于“今后购买商品房”的人,肯定是起不到这一作用的。

       根据住房保有量来征税,思路确实不错,但是这个税种的功能,不应该定位于调控房地产市场户型结构,而是应该着眼于调整社会分配等更广阔的视角。因此,如果能真正搞清一家一户的住房保有量、如果真的既有勇气又有办法进行“谁房多,就要多征谁的税”,再推出这个税种也不迟,否则还是不推为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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