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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误读对出租车业的“限定工资”

(2006-11-07 23:44:27)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国家发改委日前发布《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不仅明确规定了哪些开支不得列入定价成本,而且为防止虚增管理费用,规定企业管理费扣除人员费用、经营权使用费分摊和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后的余额,不能超过直接成本的10%;而在可以进入运营定价成本的业务招待费,其额度不得超过企业全年主营收入的5‰。(《京华时报》11月3日报道)

       报道一出,马上引来评论。有评论认为:“只要合法经营与依法纳税,企业付给员工多少工资是它的自由,自负盈亏的企业有权决定向员工发放多少工资。”这样的说法,如果仅仅从政府与普通企业的一般关系来看是成立的。但是,仅就出租车业来看却不是这么简单。

       众所周知,目前的出租车行业,基本还依托于行政部门授予它的特许经营资格。这种带有相对垄断的运营,在提高运营价格时应当实行听证会制度,这是价格决策民主化和科学化、消费者直接参与定价的重要形式。但是,近年来包括出租车在内的所有涨价,在向听证会出具的运营成本中,很多成了与听证代表各执一词的糊涂账,这不能不让人怀疑听证会的意义到底还有多大。发改委的《客运出租汽车运营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正是基于这一点推出的。

       在这样的基点上,简单指责“政府不应干涉企业工资”的观点,对发改委《办法》的误读就比较明显了:《办法》针对的,只是“定价”成本,而不是干涉企业包括工资在内的日常成本控制。换言之,在提交涨价听证会的成本清单中,出租车公司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及其它弹性较大的成本,要限定一个幅度,而不能随意摊入涨价因素之中。而如果出租车业没有涨价要求,自己可以消化上升的成本,则根本不在《办法》的限定范围之内,给员工发多少工资也不会有人管,这和上述观点的指责根本扯不上。更何况,《办法》针对的是包括人员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弹性比较大的管理费用,并非专指工资。而在社会上广泛征求意见,也是使之更客观、更公正的必要之举。

       发改委的《办法》,与其说是政府在对企业“限制工资”,倒不如说是在限制资源垄断型企业“狮子大开口”的没谱涨价理由,这无疑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一种保护。不仅如此,笔者倒真的希望“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能进一步扩大范围,覆盖所有垄断行业,在今后大大小小的涨价听证中,能够帮助听证代表们更加有地放矢地发表意见,从而使听证名至实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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