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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价局为何甘当“聋子耳朵”

(2006-10-21 11:14:13)
       哈尔滨一位普通市民状告当地物价局,要求公布经济适用住房成本,并最终打赢了官司。被要求履行法定责任的哈尔滨市物价局在其官方网站——哈尔滨价格信息网上,公布了乐福小区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成本。王树春老人打了近3年的官司终于有了一个结果。(《中国青年报》10月18日报道)

       此案法律意义上的是非界线非常清楚:哈尔滨市政府《关于加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成本和利润构成,利润限定在3%以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由市建设主管部门审核,销售价格由市场物价部门批准,按项目向社会公布。不难看出,有了利润限定,公布了价格,几乎就等于公布了成本。但是,哈尔滨市物价局却提出“开发商没有提出定价申请,我们就无法向社会公布”,听任开发商越过自己的审批权,私自定价售房,有意无意地忘记了自己的执法者身份,只把自己当作一架“审批机器”,完全被动地以“他不报,我不知,无责任”来为自己开脱。

       更为可笑的是,物价局理直气壮地认为,开发商提交的定价成本和计算资料,属开发商的商业机密,本机关即使制定价格,也不能将这些成本资料对社会公布。但是,连诉讼涉及经济适用房项目的开发商却自己都承认,企业内部运行成本当然是商业机密,但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成本不是商业机密。看看,身为政府部门,在开发商面前不仅自己甘心情愿充当“聋子耳朵”,而且在涉及到百姓利益时,甚至都没有开发商的“政策水平”高,岂不是怪的出奇?

       在开发商面前,物价局为什么如此“甘心弃权”?明眼人谁也不难看出,在这起事件中,一头是王树春老人这样的弱势消费者代表,一头是财大气粗、影响力强的开发商以及需要协调的政府建设部门,哪头重?哪头轻?价值认同的天平倒向哪一方?当权力只意味着责任、风险而没有多大利益可以预期时,“三个代表”怕是只能停留在口号中了。

       本该依法向物价局履行报批程序的经济适用房价格,却在“报不报两可”中被游戏了好几年。哈尔滨市物价局如此弃权,无异于放弃自己的管理责任,而放弃责任显然是一种严重的失职行为。面对如此失职,为什么要由一个老人告了三年,才通过法院强制才得以纠正?纪检、监察部门此前过问了吗?他们有没有失察之嫌?个案如此,其它类似情况又有多少?

       一项本该依法做出的行政事项,却被当事机关理直气壮地一推二拖。而被法院逼出的“公布成本”,在原告当事人看来,也因过于笼统而大为不满。法规明确规定应该公布成本的经济适用房如此,那么商品房呢?消费者渴望的“信息对称”还有实现的希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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