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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站放水淹死人”为何屡屡发生

(2006-07-21 22:37:30)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三个小学生放学后过河回家,遇上上游电站开闸放水,河水暴涨卷走其中两人,8岁的芬芬(化名)因此丧命。芬芬家属认为,电站不拉警报就开闸,使孩子来不及躲避引发惨剧。(据《重庆商报》7月13日报道)

        死者家属提起赔偿诉讼,看来是难以避免了。但最终能否通过法律途径讨到说法,却实在难以乐观。就全国来说,类似的事件已发生了不止一起。2002年,北京西郊就曾发生一起因水电站开闸放水而淹死母女的惨案;2004年6月,广东省从化市煊星小学6位小女生走在平时水深只及脚踝的河床里,恰遇上游一小型水电站开闸放水发电,致使6名小学生4死2伤,被淹死的4个学生,最大的也只有13岁,其中一对还是亲姐妹。其中北京一案的家属经一年多的司法诉讼,最终以败诉告终。

        面对法院的判决,我们无言以对。不错,电站根据调令排水发电也许不违反现行法律;不错,河道不是法定的交通通道,没有意识到风险的河道通行者之死,与发电放水之间,按现行法律也许套不上必然联系。但是,笔者担心的是,这样的事一再出现,倒似乎与最初北京之案审结之后的示范效应有关——每天不管三七二十一的提闸放水,头脑中没有哪怕一点点的生命意识。现行法律认为此案不构成违法伤害,难道就意味着法律对此类伤害的规定,永远都没有修订完善之必要?

        笔者始终认为,提闸放水与施工爆破等工作,其危险性除了程度不同,性质并没什么两样?施工爆破之前从危险区是如何疏散人员的?提闸放水有什么理由根本不考虑这些?几十年来都这么做,并不意味着这种作法就一定正确。就算疏散河道危险区的人有困难,但是您哪怕有河岸边立上一些提示牌,在沿河安装一些必要的警报器,总还会起到一些阻止人们“以河当路”的脚步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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