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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出台诚可贵 实施价更高

(2006-07-04 01:07:32)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反垄断法》立法过程中,有关反垄断机构设置,以及反垄断与行业监管之间的关系等问题,草案中并没有达到人们的预期。正因为此,不少专家担心,由于体制束缚和利益关系瓜葛,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和监管机构难于公正、有效地担当反垄断职责。不过也有专家表示,对反垄断法的期待不可太过理想化,草案总则中有关“深化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宣示已经指出了未来方向,从目前来看,及早推动其出台才是当务之急。(《21世纪经济报道》6月26日报道)

        笔者以为,草案规定了“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的双层架构模式,有利于将反垄断放在不同的层次与视角中相互观照与制约,是一个不错的创举。但是,“反垄断委员会”的组成相对容易,而“反垄断执法机构”由于涉及的内容具体繁杂,独立的、统一的执法机构,一时间不太容易建立起来,成了《反垄断法》的很大瓶颈。对此,如果认为只能在现有执法组织、现有执法手段没有任何改变的情况下,先把《反垄断法》推出再说。我认为是不够严肃的。

        现有的所谓“执法机构”及“执法方式”是什么样的?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由商务部门负责,查处滥用市场支配定位主要由工商部门负责,垄断协议中价格同盟的查处又由发改委负责。这还只是一个大致的分工,事实上,生活中的垄断行为,往往是三个或更多方面的违法行为共存,如此交叉执法,重复或漏查现象是司空见惯的。更何况,实际上参与反垄断执法的还不止这三大部门;更何况,反垄断执法机构的调查执法,按照草案规定,还要征求有关部门或监管机构的意见。不难想象,迎接《反垄断法》出台的,竟是这样散乱不堪的执法机构,法律的权威想不被架空,做的到吗?

        《反垄断法》真的是“及早出台才是当务之急“吗?我不这样认为,反而觉得这样的认识非常令人担忧。其一,这样的立法思想,只重法律的尽快出台,不重法律的实施环境;只重法律字里行间的“未来方向”,不重眼前的条件创造。容易造成“法律出台之日,也是束之高阁之时”的尴尬;其二,任何法律的实施,都离不开民众的自觉守法意识。但如果因实施环境太差而导致实施效果不理想,人们自然会对该法失去信心。即使未来的执法机构、执法手段得到调整与丰富,但在人们久已成习的“疲态”面前,执法成本还是会无形中提高很多。

        不容否认,立即建立一支独立、统一的反垄断执法队伍,确实有一定难度。但是如果与仓促出台之后所形成的后果相比,我认为还是应该以有效实施为目标,宁可晚些出台,也要将立法的起点提高一些。简言之,出台诚可贵,实施价更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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