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2家温州水产养殖户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国家环保总局对浙江省环保局行政行为进行复议不予受理的决定。经审理,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撤销被告国家环保总局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后60日内对原告提出的复议申请重新作出决定。(《第一财经日报》6
月15 日报道)
这起备受瞩目的行政官司,最终以国家环保总局败诉而画上句号,既令人欣喜,又给人以沉重。
欣喜在于,法院的判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突破意义:首先,地方法院判令中央政府部门败诉,在涉及行政行为的法律普遍偏“软”的社会背景下,尚鲜有先例。这无疑让众多受害当事人以及司法系统有识之士看到了司法力量的新希望;其次,《行政复议法》第六条第9款明确规定,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属行政复议范围。浙江省环保局作为环保执法机构,没有对排污企业的环保状况进行把关,导致水产养殖户财产权受到侵害,符合“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复议申请人条件。浙江省环保局只以信访交办的形式,交由市级环保执法队处理,养殖户的合法财产权没有受到有效保护。法院的判决,将国家环保总局依据《信访条例》认定的不属行政复议范围的理由推翻,确认了《行政复议法》高于《信访条例》的上位法尊严,纠正了环保总局在浙江省环保局错误做法前提下,又进行的错误解释。
沉重在于,82家养殖户的官司虽然打赢了,但法院判决的执行质量,同样面临挑战,判决的象征意义很有可能大于实际意义。其一,从报道中我们不难看到,当初浙江省环保局发文明确:滨海园区要编制环保规划,按规划要求建设各类环保功能达标区,并且“建成后我局将组织环保验收”。但在环保项目既未建设、更未验收的情况下,园区企业就开始排污。当初大包大揽,事后不敢较真,省环保局似有难言之隐,其下一步的“作为”也很难乐观;其二,赔偿如何到位。养殖户们官司赢了,也只意味着国家环保总局必须受理养殖户的行政复议申请。而环保总局的态度是否消极,能够做出怎样的复议,被复议的浙江省环保局能够拿出怎样的作为,还有太多曲折的路要走。
哪种情况下应该依据《信访条例》受理,哪种情况下要依据《行政复议法》受理,作为政府机关,不能总是按照有利于自己的理解,来任意解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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