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电总局副局长胡占凡3月31日表示,国家广电总局将出台相关政策,进一步规范广播影视节目播出语言,非经广播影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各级广播影视播出机构不得擅自开办使用方言播出的节目。(人民网4月1日报道)
消息甫一披露,立即引起网上的广泛讨论,赞同者认为,广播影视对于规范社会语言的作用有目共睹,广电部官员的基本原则不容置疑;而反对者大多认为,方言作为一种源远流长的地域文化,如此限制既无必要,更不可能。仔细品读,我觉得反对者对此有着一定程度的误读。而最大的误读,是在于把“广播影视禁用方言”作为“一刀切”来理解。
谁也无法否认,一些节目使用方言,具有实用价值与文化价值双重需要。在实用价值上,一些普通话普及程度较差的地区,人们的交流还有赖于方言,在短时间内无法改变的情况下,方言广播电视还是一种重要的交流工具;在文化价值上,一些作品本身的题材及风格定位,决定了其使用方言比使用普通话更有韵味,所以也要使用一定的方言。但是,这样的价值体现,应该有一定的观众定位、传播地域、节目类别限制。我想,国家广电总局肯定也会有这方面的考虑,民众大可不必为此过多争论。
实事求是地说,在事关使用方言的问题上,现在的广播影视业,也确有整顿之必要。比如,一些地方的上星台,也在大量播出方言节目,这样的定位很让人费解——上星的目的,本来是想让全国观众了解、认识你这个地区,可是如此卖力地“推广”本地方言,实在让人搞不懂到底是一种怎样的心态;还有一些广播电视节目,即使是一些应该比较严肃的节目,也夹杂不少“地方普通话”,对标准普通话形成冲击。
从基本态度上,笔者赞同广电部对方言节目的限制。但我以为,对标准普通话的认识与理解,不仅应该有一个不断丰富的过程,而且对不同节目、不同语境下使用普通话的“规范度”应该有些界定。比如,对首发于某一地域,但在传播中已形成全国共同释义的某些词语,就应适当予以宽容。比如,类似“忽悠”、“炒鱿鱼”、“大款”这样的词句,如果在有一定娱乐性质的节目主持中,就不应该过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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