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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理而练识-马龙生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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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离公平搏弈还有多远

(2006-01-08 17:44:59)
分类: 时事评论类——文章列表

         1224,我国第一部对劳动合同进行规范的法律草案———劳动合同法草案首次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各媒体在刊发这一消息时,也从不同角度对草案的诸多亮点予以解读。(《新华每日电讯》1226报道)

 

    无可否认,劳动合同法草案,是对现行《劳动法》的延伸和补充。从内容中不难看出,草案紧扣“以人为本”的时代主旋律,从立法角度,迈出了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一步。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有不同理解的,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鼓励签订长期合同,确保劳动者职业稳定;遭遇恶意欠薪,劳动者将获得赔偿金;单位非法限制人身自由,劳动者可随时解除合同;非技术性工作试用期不超一个月……种种人性化法条,很大程度上化解了劳动者或因就职不易,不敢主张权利;或因举证成本太高,被迫放弃权利的尴尬。

 

    实事求是地说,无论是《劳动法》,还是《劳动合同法》,其主旨都在于平衡劳动用工矛盾,化解劳资纠纷,让劳、资双方有一个平等的搏弈平台。要实现这个根本目标,仅靠法律本身的先进性、科学性还远远不够,执法环境、执法力度等同样至关重要。

 

    在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很多侵害劳动者权益的行为,根本就不是无法可依,而是由于执法环境、执法责任难以落实。

 

    比如,现行制度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要首先到劳动部门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者,方可到法院提起诉讼。这种“先仲裁,后起诉”,到了生活中却是,因为劳动仲裁没有时间约束,给劳动部门的“懒政”提供了很大空间。劳动者提起仲裁后,很容易陷入“既等不起,又告不了”的尴尬境地,维权成本被大大抬高。

 

    再比如,现在不少用人单位,招聘员工都是口头约定,上岗连个起码的入职手续都没有,或者有手续也只握在公司一方,很容易形成事后纠纷,而劳动保障部门对此又没有统一的强制性规定。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硬要“以有利于劳动者的理解为准”,不仅同样会有很大的漏洞,也未必就体现了客观与公正。

 

    不在于为多少劳动者讨回了多少有形的“公道”,更在于其通过配套制度、操作细则的支撑,真正能让劳动者毫无顾忌地洒脱维权。这,才应该是未来《劳动合同法》的真正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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