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载,浙江嘉兴青年俞星伟对文物颇有研究,也有数量不菲的收藏。日前,小俞出于朴素的爱国热情,也为了更好地保护这些文物,将自己收藏的上百件文物上交当地文物管理部门。有关部门接受了他的捐赠,并以低调的方式处理了此事。为什么低调处理,据说是其捐赠行为的值得表彰、与文物来源手段违法集于一人,不宜大肆张扬而导致有关部门不得不如此。细品此事,其带给社会的尴尬,又实在让人有一种如鲠在喉的感觉。
国家文物保护法规定,凡在我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均属国家所有。就我们的一般理解,“国家所有”指的是政府对文物的所有权意义上的,即:凡在规定范围内,不论已被发现的还是没有被发现的文物,其所有权一律是国家的,任何境外政府、组织以及任何个人均无权占有。对这个法规的概念,相信任何人都不难理解。可是当涉及到具体事件时,问题就出来了。“国家所有”是仅仅体现在所有权意义上的“权属”,还是同时也应该体现在将文物真正收入国库或能有效防止盗挖的实实在在的“占有”?如果仅为前者,文物埋于地下、沉于水底、散失于大自然任何角落都无所谓,反正所有权“属于”国家,作为个人,只要没有弯腰捡它,没据为己有就没有违法。至于别人偷没偷、拿没拿,至于文物是在自然损毁还是怎么样,就让它扔在那里“国家所有”去吧!至于“公民有义务”如何如何,我想那不该是出现在法律条文里的词汇。 “国家所有” 如果客观上给了人们这样的理解或执法部门以这样的思路去执法,那与文物保护法的初衷就无疑是大相径庭了。
笔者认为,“国家所有”既是一种所有权,也应该体现一种占有权。而实现“占有”,就不能仅凭人们发现文物后举报这一条路。在这个问题上,同样需要一种实事求是的态度。法律是硬帮帮的、不可通融的,可法律所要面对的事件却是既立体又弹性的。我们能够花高价从香港嘉德拍卖行买回我们曾被外国人盗走的国宝,并被高度赞誉为爱国之举;而国内人士向国家捐赠文物,却被认为是“行为爱国、前提违法”、让人觉得捐赠者反倒有些灰溜溜。买了文物上交国家与发现文物贩子举报收缴,先不说二者的效果哪个更好,单从性质上说,二者难道真的就是犯法和爱国这样的鲜明对立吗?难道不捐文物,当个既没人提倡也无人追究的“地下违法者”反倒相安无事就好了吗?这到底是法律本身的不完善,还是人们对法律的理解出了问题?
又是一个难以回答的“哥达巴赫猜想”。(200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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