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 白
今年的“五四”青年节首次有了假期,但这个假期不像同样首次有了假期的清明端午中秋那样传统节日一样,让人欢欣,却反而有些“添堵”。5月4号之前,问题基本上是哪个年龄段的青年该休这半天弄不明白;5月4号之后,则是该休的青年假期根本得不到落实。有记者在广州采访发现,多数机关单位和企业的年轻人都照常上班,高校和中学也做法不一。由于事前告诉大家可以拨12355投诉,于是共青团广州市委的这个服务热线被投诉者搞得全天基本占线。
一个出于良好意愿的放假办法,落到了这般尴尬境地,该检讨些什么呢?
首先应该检讨的是《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按照其第三条规定:“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这里面无疑有一个先天性的缺陷:没有明确放假适用人群的年龄上限。而关于“青年”的年龄段问题又从来都是一团浆糊。在我们国家,共青团、国家统计局,对于青年的年龄划分就相差甚大;在世界上,联合国、世界卫生组织,也都各有各的一套标准。既然概念本来就模糊,《放假办法》为什么还要留一条上限欠缺的“尾巴”?我这个法盲实在不大清楚,在《放假办法》里添上这一笔究竟有多么难!即便青年的“界限”偏差太大,这里明确一个自己的难道不行吗?所以,谁该休这半天所造成的混乱完全是人为因素导致的,本来是可以避免的。
其次应该检讨的是对法律法规的尊重问题。这个问题委实无须多说,大家都心知肚明法律在中国是个什么地位。时下不管出了什么问题,有关部门喜欢说两句话,一曰没有法律,二曰法律不健全,法律挂在嘴边,却是作为失职的借口。别的事且自由他,在“五四”休假问题上,尽管吵吵嚷嚷,团中央毕竟给出了14岁到28岁的明确区间,那么“广州的多数机关单位和企业的年轻人”为什么还照常上班呢?说到底,就是其所在单位和企业无视法律法规的一个表现,好点儿的吃顿饭补偿补偿也就算数了,差点儿的全当没那么回事。我们在建设法治社会,但是尊重法律的意识还远远没有形成,更不要说法律信仰了。在这样的背景下,即使法律将来健全得无以复加,我们也不敢奢望其应该取得的成效。
由“五四”这个“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也想到了一些不该想到的问题。比如《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后,引起了一定程度的混乱——如果我们愿意承认的话,我注意到,许多专家学者把这种混乱的造成,归咎为对《劳动合同法》的误读。条文明明白白地摆在那里,为什么会有那么多的人误读?就算的确是误读吧,能被那么多的人误读,逻辑上也说明这部法律本身肯定有含混之处,有值得商榷之处。类比来看,一个何其简单明了的青年放假问题,都等闲平地起了这么大的波澜,遑论涉及双方切身利益需要咬文嚼字的各项条款?避免此类问题的根本,正是立法的慎重问题。
今年的“五四”已矣,但明年以及今后还有。所以我们还得关心一下青年用这半天干什么。如果是为了在青年中倡导“五四”精神,让爱国精神回归,那我认为失之于天真,也不可能收到预期的效果。因此,就像同样有了假期的重要传统节日那样,要为这假期增添适当的内涵才行。否则,有跟没有也就差不到哪里去。
2008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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