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造成的损失还能够挽回吗?
(2013-06-11 10:1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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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张曙光铁道部窝案杂谈 |
分类: 杂谈时评 |
万人瞩目的刘志军案刚刚开审,我们就看到这样的消息: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的是检方。检方表示,就本案涉及的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的犯罪,无论是损失还是其涉及的赃款都已经追回了,损失也都挽回了,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也成为公诉机关认为刘志军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我对检方的意见很不以为然!
我们先看刘志军犯罪的主要事实。第一是受贿: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第二是滥用职权:刘志军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对刘志军受贿数额的认定,以及是否还存在余罪,我们暂且不论。单说“卖官”一项,身为铁路局长,他卖的应该是科长、处长之类的小官;而作为铁道部长,卖的应该是局长、厅长之类的大官。25年的时间里,究竟卖了多少顶“乌纱帽”?我想刘志军自己也说不清楚。能说清楚的,无非是一些自己“获利较多”的大帽。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花大价钱买官的人是不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他一定会想方设法去贪、去搜刮,要把从刘志军这里的损失加倍补回来。我敢肯定,这些贪官污吏(很多人可能还在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和将要造成的损失,将远远大于刘志军收到的那点银子。对这部分的损失和严重后果,不知道检方是否考虑过?不知道检方将如何挽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