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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志军造成的损失还能够挽回吗?

(2013-06-11 10:14:13)
标签:

刘志军

张曙光

铁道部窝案

杂谈

分类: 杂谈时评

 我看刘志军案件

万人瞩目的刘志军案刚刚开审,我们就看到这样的消息:在法庭辩论阶段,首先提出对刘志军“可以从轻判决”的是检方。检方表示,就本案涉及的受贿以及滥用职权的犯罪,无论是损失还是其涉及的赃款都已经追回了,损失也都挽回了,没有造成很严重的后果,这也成为公诉机关认为刘志军可以从轻处罚的依据之一。

我对检方的意见很不以为然!

我们先看刘志军犯罪的主要事实。第一是受贿:1986年至2011年,刘志军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邵力平、丁羽心等11人在职务晋升、承揽工程、获取铁路货物运输计划等方面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上述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460.54万元。第二是滥用职权:刘志军违反规定,徇私舞弊,为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铁路货物运输计划、获取经营动车组轮对项目公司的股权、运作铁路建设工程项目中标、解决企业经营资金困难等事项提供帮助,使丁羽心及其亲属获得巨额经济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对刘志军受贿数额的认定,以及是否还存在余罪,我们暂且不论。单说“卖官”一项,身为铁路局长,他卖的应该是科长、处长之类的小官;而作为铁道部长,卖的应该是局长、厅长之类的大官。25年的时间里,究竟卖了多少顶“乌纱帽”?我想刘志军自己也说不清楚。能说清楚的,无非是一些自己“获利较多”的大帽。中国有句老话叫做“三年清知府,十万雪花银”,花大价钱买官的人是不可能“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他一定会想方设法去贪、去搜刮,要把从刘志军这里的损失加倍补回来。我敢肯定,这些贪官污吏(很多人可能还在位)给国家和人民造成和将要造成的损失,将远远大于刘志军收到的那点银子。对这部分的损失和严重后果,不知道检方是否考虑过?不知道检方将如何挽回?

再说为他人非法牟利这一条。刘志军作为实权派领导干部,靠出卖手中的权力谋取利益。按照正常的逻辑,他的短期收益应该远远低于购买者获得的长期收益。如刘志军的“红颜知己”丁书苗通过各种方式向他行贿,并利用刘的关系从铁路工程和建设领域获取24亿元的“中介费”。我们应该明白,这24亿元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而是从工程和建设资金中“挤出来”的。怎样挤?无非有两种办法:一是人为提高成本,即增加国家的资金投入,花的是国家的钱,损害的是国家利益;二是降低造价,也就是建设伪劣工程,坑的是子孙后代。刘志军贪腐行为导致的后果,到底给国家留下多少建设方面的隐患,短期内还难以显现。但是对“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国务院认定系“设计缺陷、把关不严、应急处置不力等因素造成的责任事故”,对此刘志军、张曙光是有直接责任的。而这两个铁路系统的风云人物,恰恰是好朋友、铁哥们,是沆瀣一气的贪官。因此,至少在目前,谁也不敢说还会不会发生第二次动车事件,谁也不敢保证相关工程不会出现豆腐渣工程。检方所谓“赃款已经追回,损失也都挽回,没有造成很严重后果”的结论,未免下的太早了,下的有些不合时宜!

以上说的还都是直接损失,那间接损失呢?铁道部自上而下的腐败窝案,以及刘志军、张曙光天文数字一般的巨额资产,对老百姓造成的心理冲击,算不算损失?刘志军卖官鬻爵,收受贿赂,腐化堕落,给党、国家、政府的形象造成的损害,又怎样用金钱来衡量?那么这些损失算不算严重后果?能不能完全挽回?我们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违法犯罪向来有“从重处理”的原则,怎么到了刘志军这里这么快就要背道而驰,“可以从轻判决”了呢?

因此我认为,对刘志军案件的审判,关键不是“杀与不杀”或者“重判与轻判”的问题。必须要反思,我们的党和政府在对干部的提拔、使用、监督、制约等方面究竟存在哪些问题?为什么在我们国家,反腐总是“越反越腐”?贪官总是“越贪越官”?至于刘志军,如果非要“讲政治”,留着他作反面教材,似乎没什么不妥。但是如果杀之以平民愤,也绝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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