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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知故纵监临部主文化 |
分类: 史论杂说 |
汉武帝怎样惩治庸官庸吏?
我们当下的社会,经常发生这样一种怪现象:某些人或团伙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堪称祸乱一方。当地百姓尽人皆知,人声鼎沸,唯独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懵然不知;一些贪污腐败分子劣迹斑斑,声名狼藉,而他的上级领导却似乎毫不知情。以至于三五个小打小闹的街头混混,最终发展成上百人的黑社会团伙,如重庆肆虐一时的黑恶势力;以至于央视调查、私访后面向全国直播,而地方官僚却如坠梦中,如两广地区的大规模走私、江浙地区的高利贷等等。
用行政法学的术语讲,产生这种现象的根源之一,是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官员的不作为。这是国家权力机关职能弱化的表现,是我们党风和政风出现了严重问题。这种全社会的、大范围的感觉麻痹现象,常常被冠以官僚主义而轻轻带过。有关部门和官员的无所作为,导致了黑恶势力和贪腐分子横行无忌,禁绝无期。如果不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各种丑恶现象势必长期侵蚀共和国的肌体,成为危害国家长治久安的痼疾。
于是想起了西汉王朝汉武帝时期用来惩治政府官员不作为的法律:见知故纵、监临部主。
史书记载,“及至武帝即位,外事四夷之功,内盛耳目之好,征发烦数,百姓贫耗,穷民犯法,奸轨不胜”。意思是说,汉武帝时期对外四处征伐,对内穷奢极欲,导致当时违法犯罪行为高发。于是汉武帝“招进张汤、赵禹之属,条定法令,作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汉书.刑法志》)。按《史记》记载,此事大约发生在汉元光五年(前124年)前后。是年,张汤、赵禹同为太中大夫(掌议论,属光禄勋),受汉武帝命,共同制定、修订了西汉王朝的大多数法律(尤其是刑律)制度。见知故纵便是这一时期出台的重要律令之一。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原始的法律条文已无据可查。关于这部法律,肯定不只这八个字,应该还有更加具体的法律条文。《史记.酷吏列传》记载,赵禹“与张汤论定诸律令,作见知,吏传得相监司。”说明了三个问题:一是这部法律是赵禹和张汤共同议定的;二是这部法律的名称可能就是《见知法》或者《见知令》(《资治通鉴.汉记十》记做“见知法”);三是这部法律重点是要解决的是吏治问题。
“见知故纵、监临部主”八个字,今人的解释杂乱不一。惟《晋书.刑法志》释义较明:张汤、赵禹始作监临部主、见知故纵之例。其见知而故不举劾,各与其罪;失不举劾,各以赎论;其不知不见不坐。可知“见知故纵”有三层含义:第一,见到或知道有人犯罪而不举报、不弹劾(犯罪官员)的,按故意放纵犯罪论处,其与犯罪者同罪;第二,因官员过失(失察)而没有举报、弹劾的,视具体情节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重至追究刑责);第三,既没有看到,又确不知情的(前提是不存在利害关系),不承担连坐责任。从语意分析,“见知”之人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民,即平民百姓;百姓“见知”犯罪,只要上报、告发就可以了;二是官(吏),即政府公务人员;眼见为实,“见”了就要上报或处置,对同级或上级官员犯罪要行弹劾之权。耳听为虚,“知”了要调查核实,然后据实上报、处置、弹劾责任官员。
“监临部主”是对“见知故纵”的补充,是专门针对政府官员的条款。意思是说,监管的职责要落实到犯罪官员所在政府机构的主管官员。如一个地方社会治安混乱,黑恶势力横行,地方官和主管治安的官员就要承担放纵犯罪或者行政失察的责任。又如政府官员犯了罪,他的同僚和上级领导如果知情而没有举报、弹劾他,就犯了“见知故纵”之罪。如果这些人确不知情,也应承担失察之罪。这实际上,是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政府官员的相互监督责任,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要严格监管下属的职务行为,否则就有丢官甚至获罪之虞。汉元鼎五年(前112年),诸侯向天子敬献的酎金(助酎之黄金)重量或成色不足,106位诸侯因此被夺爵。当时,这种现象在诸侯中非常普遍,人人皆知。怎奈汉武帝要借题发挥(打击诸侯势力),追究责任。于是丞相赵周便因“见知”之罪,下狱自杀。担负领导责任的丞相尚且如此,主管官员被追究的更是不在少数。
对统治阶级而言,造成天下“奸轨不胜”的原因无非两个,即吏民犯禁者众和官府治理不力。“见知故纵、监临部主”之法,对下治民,对上治官(吏),也算是对症下药。放到今天,仍由一定的现实意义。然而,依法治国的基本前提是政治清明。失去了政治制度的保障,即便是严刑苛法,也换不来一个长治久安的太平盛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