顶住帝国主义压力,保护我国的战略资源
(2010-09-27 10:23: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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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稀土焦炭欧盟战略资源杂谈 |
分类: 杂谈时评 |
所谓战略资源,一般指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国防安全的能源、粮食、原材料等物资,如石油、钢铁、有色金属、稀有金属、贵金属、重要的矿物质、粮食等等。
近年来,围绕稀土出口贸易引发的纠纷格外引人瞩目。出于保护战略资源和自然环境的目的,优先满足国内需求,我国逐步加强了对稀土及其产品的出口管制,采取消减出口配额和加征出口关税等手段,限制该类产品的出口。这一本属于我国独立自主调控经济政策的举措,触动了欧美日等国家尤其是日本的利益,他们动辄诉诸世贸组织,指责我国违背国际贸易准则,并威胁对我实施制裁。日本政府对中国限制稀土资源出口的政策反应尤其强烈,多次要求我国提高对日出口配额,放宽出口管制。
稀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包括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镧(La)、铈(Ce)、镨(Pr)、钕(Nd)等17 种稀有金属元素。它们具有优异的光、电、磁、超导、催化等特性,是制造各种新型材料必不可少的原料,有“工业味精”、“新材料之母”之称。在精确制导武器、超导体、电子通讯、混合动力汽车等高新技术领域有着远大的发展前景。作为最大的稀土原料出口地,我国对稀土出口加强管制,必然触动这些发达国家的利益。
但是拥有丰富的稀土资源,且稀土利用技术领先世界的美国,早在二十多年前就已经逐步消减其稀土开采量,十年前更是停止了稀土资源的勘探和开采,实施主动的战略资源保护(所以到现在,我们也不知道美国稀土的实际储藏量)。同样是稀土利用技术领先世界的日本,由于国内资源匮乏,表面上向中国被动采购,实际上一直采取积极的战略储备政策,其采购量远高于实际使用量。据报道,日本从我国廉价获取的稀土储备已足够其使用二三十年之久。不仅如此,针对我国禁止外商在国内开采稀土的规定,日韩欧美国家正在逐步通过合资、合作的方式参股我国内稀土企业,通过简单加工(而不是先进技术的投入)获取廉价的稀土出口,规避出口配额限制。
与稀土贸易处境相类似的还有焦炭。焦炭是钢铁、有色金属冶炼的重要原料。可以说,世界上所有的钢厂都需要焦炭,所有的优质钢都离不开焦炭。当年日本帝国主义为了扩充军备,支持其侵略战争,通过“满铁”株式会社在我国东北等地疯狂掠夺煤炭资源,时间跨度长达40年,总采掘量达2亿多吨。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是国际市场上最受欧美日等国欢迎的,最大的优质焦炭供货地。大量质优价廉的焦炭流向国外,而炼焦产生的高污染和高能耗问题,却成为长期制约我国经济良性发展的隐患。近年,我国开始进行全行业整合,主动消减产量和出口量,逐步提高出口关税,调控这种重要战略物资的出口。对此,欧美日等国同样反应强烈,纷纷诉诸世贸组织,指责中国违反国际贸易准则,并声称要采取反制措施。
一方面,这些发达国家出于各种目的在国内囤积资源,实施战略资源保护,利用其技术优势谋取暴利。另一方面,反过来又指手画脚,对我们的经济政策说三道四,横加指责。简直是彻头彻尾的强盗逻辑!
中国虽然地大物博,战略资源储量比较丰富,钨、锡、铅、锌、锑、钛、稀土等储量位居世界前列,焦炭、铁合金、镁砂、金属硅、矾土等“两高一资类产品(指高污染、高能耗、资源性产品)”的出口量在国际市场占有较大份额。但是,由于多年以来环境和资源保护不力,乱挖滥采屡禁不止,环境污染日趋严重,造成战略资源大量流失。加之科研投入少,技术落后等原因,战略物资的开采、冶炼、利用水平都明显偏低。往往是低价卖出原材料,又不得不花费几倍甚至几十倍的高价买回制成品(如稀土),经济上得不偿失,技术上受制于人。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原材料需求迅猛增加,许多重要物资在国内已出现供需矛盾(如煤炭、有色金属等),如不采取断然措施加强管制,则前景堪忧。笔者认为,我国应将战略资源储备作为一项国策,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实施积极主动的国家保护。
要建立和完善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制。从国家发展战略的角度出发,对战略物资实施严格的立法管理。要尽快明确《战略物资储备名录》,对战略物资的范围、品种、类别作出权威、细致的界定(美国在七十年代末期,就已经出台了战略材料储备法)。对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物资,要从勘探、开采、加工、销售等环节入手强化管理,实施强制重组和国家垄断经营,严格依法保护。对外资进入我国战略物资的开采、开发领域,要完善监管体系,优先考虑“国家安全”的需要,做到审批慎之又慎,监管严之又严。
要加强对出口环节的监督管理。来自海关的信息表明,近几年,随着我国出口战略的调整,原材料走私案件陡增。2009年,青岛、南宁、深圳海关连续查获稀土走私大案,总重量上万吨,价值2亿多元(主要销往日本); 2010年上半年,天津海关已查获金属、矿产品走私案件20余起,涉案货物包括焦炭、铁合金、金属镁、金属硅等,总重量超过20万吨;2009年,大连海关查获的一起镁砂走私案,走私货物总量竟高达100万吨。但是,由于“走私普通货物罪”是以偷逃税额度来定罪量刑,造成走私犯罪行为情节恶劣,而受到的刑罚又普遍偏轻的现状。为遏制出口走私猖獗的势头,国家司法部门应采取更加严厉的措施来惩治战略物资走私活动。为此,建议通过立法设立“走私国家战略物资罪”,对走私《战略物资储备名录》货物的当事人,除按照涉税的“走私普通货物罪”外,还应与“走私国家战略物资罪”两罪并罚,严厉惩处走私行为。
要加大资金投入,实施国家科技发展战略。对战略资源的科学研究和科学利用,从资金、税收政策等方面予以扶持,不能短视。谁掌握了战略资源和先进的科学技术,谁就会在未来的国际竞争中处于有利位置,这是个非常简单的道理。我们必须要立足于独立自主的方针,不能幻想欧美日本等发达国家把先进的技术转让给我们。那些帝国主义国家不会坐视中国的发展强大,个别人“用稀土换技术”的提法完全是痴人说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