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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建房住宅拆迁办法

(2006-05-30 14:31:44)
分类: 关于买地卖地
拆迁,是中国房地产行业里非常黑暗的一面。有关部门的官员、拆迁户、拆迁公司,每个利益主体中的绝大多数都是是有问题的。为什么会这样?一方面是因为这个崇尚金钱的时代,唤起了人们本性深处的贪婪,一方面,则是因为政府有关部门没有制定出合理的规则。所以,我在彻底研究了拆迁过程中的问题之后,提出了一套“住宅拆迁合作建房办法”。 ⒈ 拆迁应由政府规划、建委、国土和拆迁管理部门,联合当地街道或更高级政府发起,除非有绝对不可抗力影响,或当地现有人均住宅建筑面积已经超过40平米,否则应在还建规划中规划不少于被拆除住宅建筑面积的两倍以上,最好是两点五倍,作为住宅。 ⒉ 被拆迁人在政府提供以下三条拆迁政策之后,必须无条件接受,即便他居住的是国家级文物,也应响应政府号召,进行搬迁,把国家文物还给国家,还给人民。 ⒊ 政府及拆迁实施主体应对被拆迁居民提供以下三条政策: ⑴ [color=#ff3300]免费还建[/color]: 免费为被拆迁人翻建原产权居住建筑面积的住房,且距离原住房用地距离不得超过999米。被拆迁人居住集体用房,无个人产权,但户籍在被拆迁地,且人均建筑面积不足30平米的部分,也可以免费还建,但被拆迁人应向原单位支付产权变更费用。 ⑵ [color=#ff3300]房租补贴[/color]: 在拆除和翻建期间,每季度向被拆迁人支付合理的房租补贴(市区建议100元每平米每季度),并计入拆迁成本。 ⑶ [color=#ff3300]扩大一倍[/color]: 被拆迁人有权按照成本价(项目总成本÷可售面积x1.08)申请扩大其原住宅建筑面积为原来的一倍,但人均建筑面积不得超过40平米。且被拆迁人可零首付从银行申请按揭支付该笔费用。 这样的政策,可以使被拆迁人得到公平的回迁机会,并且得到合理的租金补贴,避免了把城区居民赶到郊区的问题。 对于回迁面积之外的部分,建议优先建设小户型住宅,向在京就业或就读人员销售,最好是按照当地土地的平均成本定价定向销售给合作建房团体。当然,也可以通过商品房开发的形式,通过招拍挂的渠道进行开发。 在这样的拆迁制度面前,只要政府能够适当的提高被拆迁区的容积率,就可以给原居民以合理的安置,即便被拆迁人家庭再贫困,也能接受这样的拆迁政策。 希望政府有关部门考虑这样在经济上可行,又能为居民接受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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