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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大老师应该带头守“法”

(2008-01-12 14:4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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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从这所大学的网上可以查得中国政法大学本科课程考核及成绩管理规范(校字[2003]56号)”,其中第八条明确写道:“学生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包括实验课)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换句话说,除非某学生一学期旷课超过三分之一,他才不能取得该课成绩。

 

对于一个学校内部来说,各类教学规范就是这个学校的“法”,它们拥有法律的普遍性、规范性和约束力,既适用于从事教学所有老师也适用于所有学生,不能允许有任何人超越于这个“法”之上。而杨帆作为一个任课教师,凭什么可以随便宣布,当天缺勤的学生全部“不及格”?他的宣布就是这个课堂的“法”吗?就可以凌驾在学校的“法”之上吗?

 

如果说这是杨帆在极度气恼之下无法自控的说法,情况还好一些,问题在于他事后第二天写给院领导的信中,再次白纸黑字写道:“缺席者被我认定为考勤与考试作弊,不能及格。”身为教员,他对于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如此缺乏了解,目无校规一味在学生头上挥舞大棒,将学生当作私自泄愤的对象,当作听任宰割的羔羊,这与一个教师的身份是极不吻合的。
 

在促进和完善当今中国法制建设方面,这个学校的专家教授们发挥了令人瞩目的作用。而她的学生们,正是未来中国法制建设方方面面的接班人。在学校期间这些未来的法官、检察官们,是否能够从老师身上得到言传身教,从而建立起对于法制法规神圣、牢固的信念,同时习得如何做人的良好德行,此事非同小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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