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03.23笔记——勝爲士
(2023-03-24 10:56:13)
标签:
人生思考信仰杂谈哲学 |
分类: 读书笔记 |
23年3月23日、禮拜四
〖記事〗今日,愛常存,感謝主。又,愚蠢。又,「給」則用在動詞前,加強被動或處置等語氣,如:「你把我(給)感動勒」「鞋被小狗(給)叼走勒」「這事麼,我(給)忘勒」。適可提取「O給V勒」結構,設計爲懸垂分詞底對譯「給V」,即無依著分詞結構,有着自己底邏輯主語,在句中作狀語。較之,若是分詞短語,其邏輯主語則仍是句子底主語,與此不同,這在本方案適可透過語序暨標誌底不同來體現,並結合上下文理解。此種表達亦與獨立主格不同,色彩偏口語,且不正式。例句:「(蘋果樹下給坐着),一個念頭閃過牛頓底腦海。」「(被大家給讚揚勒),許多的信被寄送到渠底家裏。」「(街角給轉過),一個漂亮的建築出現了。」「佗花費了,(粗略地給講來),大約5000円。」「(在酒店給用餐),正裝是需要的。」次,有些懸垂分詞轉化爲介詞或連詞,在本方案「…給V」與「V…下」同義,故一般的分詞作狀語則不應用「下」字,除非是獨立表態度者。又,分詞作狀語,邏輯主語就是句子主語時,亦可用「~了」「~着」對譯。例句:(Arriving)
at the station, she found the train gone.「(到了)郍車站,伊發現了郍列車走了。」Not
(knowing) his address, we could not get in touch with
him.「不(知道着)渠底地址,我們不可以仝渠聯絡。」
〖讀書〗讀《基督教要義》。
〖隨感〗
一、「情」不是「愛」,因爲「情」與「法」是衝突的,但「愛」卻成全「法」。「情」要求破棄「法」,想佔便宜;「愛」則在「法」下追求赦免,甘願喫虧。(情不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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