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有这样一个故事:在宋代汝窑遗址,就是河南省的一个农村,几个农民在一起劳动,突然挖出一个宋代汝窑瓷器!按照有关法律,这个瓷器应当属于国家所有,几个农民应当将这件汝窑瓷器交给当地文物机关。可是,在目前的初级阶段,农民没有那么高的觉悟。接下来,他们商量,如何处理这件瓷器?他们知道,这件瓷器很值钱,但是,值多少钱?他们搞不清楚。其中一个农民提出,由他先保存这件瓷器,但是,其他几个农民反对。都说:由我来保存!争夺保存权啊。此时此刻,又有一个农民说,我会做生意,由我去卖这个瓷器,得到的钱,大家平分!但是,另几个农民都摇头,不同意。为什么不同意?谁知道你能卖多少钱,如果能卖一千万,你得到钱后,不回家了,怎么办?他们争执了半天,仍然不能统一意见。此时此刻,其中一个农民肚子饿得不行,在咕噜咕噜叫。于是,他突然说了一句气话:砸碎了它,每人分几个瓷片。谁也没有想到,他的提议得到大家的一致通过。于是,这个无价之宝就被这个肚子饿了的农民当场砸碎了,平分秋色之后,大家高高兴兴地回家了!这个故事不是编造的,是一个确确实实的事。接下来,深圳有一个企业家,要办一个民营青瓷博物馆,他分别找到这几个农民,花钱买回这些瓷片,请修理工拼凑起来。
在依法保护文物安全原则下的平等和自愿。文物作为历史文化遗存,虽然在所有权领域可以归公民、团体、国家所有,但就其文化属性上来说,应该是属于全民族,甚至是全人类的。举例来说,阿富汗战争期间,塔利班政权对巴米扬大佛的破坏,无论如何也不能被视为行使所有权的合法举动。因此,文物在法律层面上的所有权显然应该服从于历史层面上的文化遗产权。在我国,文物的所有者同时也是文物的第一保护责任人。《文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他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文物的所有者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也就是说,任何对文物拥有所有权的主体,都应当同时担负有保护文物的义务。
其次,文物作为一种特殊财产,分割财产时,应以不损坏文物的文化整体性为前提。
文物作为财产,当面临所有权分割时,应当属于共同共有的范畴。文物价值的渊源来自于文物所蕴含的历史文化信息,而非其具体的使用功能,因此,在财产分割中,应当保持文物的文化整体性不受损坏,即使是文物的物理属性是可以分割的情况下也不例外。比如对不可移动文物而言,其木质建筑构件属于整体建筑的一部分,即使该不可移动文物面临坍塌,这些木质构件的整体性也应得到保持,并且所有人有义务对其进行维修保护。就可移动文物而言也是如此,比如一套由多个部分组成的玉带,如果对其进行简单的财产分割,不仅各部分的财产价值事实上难以简单计算分割,而且还会破坏文物的文化整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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