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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件国家一级文物受损

(2010-10-14 01:1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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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茂森林9散文集
    经有关法院审理查明:湖北省博物馆编钟馆于1997年10月竣工,1998年6月开始筹备馆内曾侯乙墓出土文物布展工程。在省博物馆馆长办公会上决定由被告人舒之梅主持该项工作,被告人唐刚卯负责编钟馆内布展工程,并成立了由美工部职工被告人张浩、汪涛及宋秋、邓佳平、宋立新、李澜等6人组成的布展小组,其中被告人张浩、汪涛作为工程建设单位甲方驻场人员负责监督展柜、壁龛等部分工程质量。在此过程中,被告人汪涛将该工程准备发包的消息告知了其在湖北美院的同学武汉恒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晖公司)总经理即被告人江晖,并将被告人江晖、胡昌运引见给舒之梅、唐刚卯。1998年10月,被告人舒之梅、唐刚卯在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情况下,擅自决定将投资总额在100余万元人民币的布展工程的壁龛等部分装饰工程直接发包给了武汉恒晖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时,被告人江晖曾提供一份制式合同交给舒之梅参考,舒嫌合同规定太繁琐,就由江晖草拟一份简易合同,双方在合同上签字盖章。合同确定:恒晖公司应根据甲方审定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甲方驻场人员如发现不符合施工图纸的地方和质量达不到图纸的质量要求,有权督促乙方现场施工人员,纠正、返工或停工:双方技术人员应对工程质量高度负责,严格督促检查,对不合格的地方要及时查明原因,由甲乙双方负责处理,按责任范围负担费用。10月12日,海北省博物馆和恒晖公司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质量监督手续和消防许可证的情况下开始施工。恒珲公司在无结构图、施工图情况下,仅依照省博物馆美工部提供的文物陈列图,用粉笔在施工现场按1:l的比例在地上画样施工。在壁龛的设计、制作、安装过程中,违规操作,选用不在国家规范规定所用的承重材料木芯板作为壁龛上部的主骨架和五夹板作为玻璃的搁置点,造成壁龛上部盖顶玻璃搁置点受力不合理,无法进行抗弯、抗剪及变形验算,且用于搁置顶部玻璃的五夹板与木芯板,木芯板与木材采用钉连接,其连接方式及钉排列最小间距不符合专门规定。1998年12月底,工程竣工,被告人舒之梅、唐刚卯及被告人张浩、汪涛等6人布展小组成员及恒晖公司等在未对工程进行验收和决算审计的情况下,即安排文物进柜布展。该编钟于1999年1月开馆,2000年2月6日上午10时许,该馆内用于陈列国家一级文物战国青铜器九鼎八簋壁龛顶上一块重达50公斤的玻璃掉下,将其中两鼎两簋砸损。国家文物局鉴定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受损的两鼎两簋损伤程度进行了鉴定后认为“以上四件青铜文物受到了不应有的损伤,但多属轻度小伤,砸伤较重的断裂部位,也较易修复,就文物本身来说损伤不重”。2000年4月,省博物馆组织力量对全部壁龛结构进行修复、加固,并对照明线路重新设计安装,用于壁龛结构整改费用为19万元,壁龛照明线路整改费用105130.59元;中国历史博物馆专家对受损伤4件文物进行了修复,修复费用人民币5000元:共计耗资人民币30余万元。

    在上述工程发包、施工和结帐期问,被告人江晖、胡昌运为感谢被告人汪涛所提供的帮助,于1998年9月、10月分2次送给被告人汪涛共计人民币15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汪涛已退出赃款人民币15000元。

    另查明:由于我国目前没有制定对受损文物进行估价的相关法规和标准,对受损文物估价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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