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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准确提法:肖传国涉嫌寻衅滋事罪

(2010-10-09 12:46:32)
标签:

肖传国

方舟子

方玄昌

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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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分类: 茂森林9杂文集

    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肖传国涉嫌刑事犯罪一案的比较准确提法,应当是肖传国涉嫌寻衅滋事罪!肖传国最终的罪名,应当以有关法院最后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为准!现在,网上有关的文章中,众说纷纭!如,有关的律师说:肖传国雇凶伤害方舟子、方玄昌,触犯法律,应该依法处罚。从目前的伤情鉴定报告来看,被害人构成轻微伤,因此一般情况下,肖传国应该接受治安管理处罚,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通常是造成轻伤以上。但是警方已经对肖传国刑事立案,骑虎难下,于是弄了一个名不符实的“寻衅滋事罪”,继续刑事程序。警方指控肖传国定寻衅滋事罪,明显不当(茂森林按:实际上,警方没这样为肖定罪!警方是办案方,不是为肖定罪方,警方只能说,肖传国涉嫌寻衅滋事罪!请注意:警方说的,只是一种嫌疑!你不能制造一个观点,强加于警方,紧接着说警方明显不当)。有关律师接下来说,寻衅滋事,是以前流氓罪分化来的,是指无事生非,扰乱治安的行为,而肖传国对方舟子分明是预谋既久,目标明确,刻意伤人,具有明显的特定伤害故意,与寻衅滋事根本不同。从肖传国等的供述来看,其对伤害法律后果是充分预计过的,即在不构成轻伤的情况下,最多是治安处罚,因此有恃无恐(茂森林按:目前的事实不是这样!你的这些话,应当在适当的时候,到法庭上说,在这里说,显而易见,是法盲的做法,或者说是自欺欺人!)。所以,问题出在法律漏洞上(茂森林按:法律在这没漏洞,是你有漏洞)。有关律师接下来说,在司法实务,简单地根据伤情来区分治安处罚和故意伤害罪,过于机械。以本案来看,这种以辣椒水和铁锤的袭击,对心理的伤害远远大于身体伤害,何况稍有闪失,就会造成轻伤或重伤。因此,对于该案的处理,可以考虑按照故意伤害罪(未遂)处理(茂森林按:给肖传国定罪,是有关法院的职责范围,不是警方说了算数的,也不是哪一个律师说了算数的)。

    又如,有关的被害人说,肖传国应当定杀人未遂罪!

    茂森林认为:从真正法律的角度看,有关律师和有关被害人的上述说法都是可笑的,也是于事无补的,是徒劳的!目前比较准确提法是:肖传国涉嫌寻衅滋事罪!他最终的罪名,应当以有关法院最后有法律效力的判决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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