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变不离其宗的版权
(2016-10-10 23: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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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记事知识产权盗版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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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变不离其宗的版权
----在2016剑网行动原创文字作品保护月启动仪式上的发言
毕冰宾(黑马)
我就想到八十年代的我,也在出版社工作,但根本不知道世界上还有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不知道什么叫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那时仅仅因为做编辑懂得什么叫版税而已。我们与同一个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就是这么近,但也是那样隔绝,我还是那个年代少有的硕士编辑,更何况那些广大的胡同居民区里的与出版毫无关系的人们呢。
所以我说我今天来这里的第一个感觉就是错位。我懂得盗版侵权在中国依然不被当成什么弥天大罪是为什么,因为我们还在适应,还在学习中。如果谁说把别人的书拿来印一版赚点钱叫犯罪,多数人会不以为然的,因为“窃书不算偷”的观念还很强,盗版抄袭然后赚点钱,与做午饭时抓了邻居一根葱一样。所以版权官司甚至在法院也是轻描淡写处理的,轻微赔偿了之,基本被当成邻里经济纠纷处理。著名的马爱农译文被抄袭百分之九十多,为打官司出版社搜集证据,比对抄袭率,结果赔偿费减去各种费用所剩无几,聊胜于无。所以,盗版侵权的人做得心安理得,而且大多数情况下也仅仅是盗版侵权人赔付稿费,而出版社安然无恙,出版盗版书获得的利润毫发无损。
我还意识到,我是刚刚打完纸媒侵权官司就来维护网络文字版权的。我们在纸质版权的维权之路上仍然步履维艰,同时又要面对更复杂的网络版权,我们在不断地寻找新的坐标,左右前后出击,应接不暇。
我们依然处在一个大错位阶段。
第二个感觉就是过山车。这些年在知识产权问题上我们一直在坐着疾速飞驰的过山车,有点天旋地转,但是在向理想的方向前进。
1986年我作为严文井和陈伯吹的翻译去东京参加国际儿童图书联盟大会,会上苏联女翻译家托克马科娃找到我要求见严老,因为她在很多年前翻译出版了严老的寓言小说《下次开船港》,她说他非常喜欢那本书,苏联小读者也很喜欢。严老感慨地说,他的很多作品都翻译成了外文,但他不知,也没有得到样书和稿费,因为中国没有参加很多国家都参加的世界版权公约和伯尔尼公约。
而在这之前,我作为一个文学翻译,我可以不经许可翻译外国人的作品为中文而不用向原作者付任何费用。我和很多人一样认为那是合理的,因为我们经过了中文的劳动,出版的也不是原来的文字了,只是令原作者在中国更有名气,对他没有任何损害,作为翻译我是两种文化的桥梁,我是高尚的。
然后我们在1992年迅速地加入了这两个组织,也成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员,知识产权这个名词从此在中国普及开来,从一个名词变成了法律和行动。但我们并不知道那是中国要加入关贸总协定即后来的世界贸易组织的先决条件,不知道那是中国加入全球化必须迈过的一个门槛。
那时我作为电视记者就此问题采访过当时的版权局局长沈仁干先生。随后他亲自安排我独家采访了来华访问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鲍格胥博士。这两个采访做成中英文两版节目通过卫星向全世界播出了。通过这两次深入的采访我对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的详细过程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其中鲍格胥说他为中国的加入谈判先后访华十次,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那些谈判肯定是艰难的。
随着中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我们的著作权法也日臻完善,与国际惯例全面接轨,随之而来的是专利法,商标法等一系列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律的接轨,即使我这样一个普通的记者和作家与任何外国人谈起这些问题都不再陌生,不再有隔阂。
就在那之后不久我的两本小说在德国出版。德国的出版社与我接洽时,我已经是一个加入了国际版权公约的国家的作家了,要签订国际版权合同,要以当时的马克结算版税。德方发来的是厚厚的几页纸的英文合同,我们约定一切以英文合同为准,既非德文也非中文。这个合同比国内的出版合同要复杂得多,措辞严谨得多,但因为我在这之前已经对版权的条文和规定有所了解,所以我们的接洽毫无障碍,来回两次就签订了合同。如果说有障碍,是因为那时我们还没有网络,合同需要通过传真发来发去,花费比较高。我应该是中国加入世界版权公约不久最早享受到这个公约带来的利好的第一批中国作家。
再之后就是我的劳伦斯作品译文反复遭到盗版侵权,我都轻松地通过向侵权的出版社宣讲著作权法,说明利害关系,不战而屈人之兵,让他们承认了错误并做了适当赔偿。
但版权保护的形势是千变万化的,尤其到了网络时代,我们像坐过山车一样忽然发现,传统的纸媒版权保护尚存在很多问题,又置身于一个令人无所适从的网络版权时代,这个网络有时甚至是看得见却摸不着的事物。
记得我刚从英国结束学业回来的2002年,就偶然在一套叫CD-Rom的光盘出版物里发现了我的一本劳伦斯小说被盗版,盗版者甚至是一家按理说绝不应该有盗版行为的超级出版社。我与他们交涉,果然他们理直气壮地告诉我,有关光盘的出版,著作权法里没有规定,在没有规定的情况下用了你的作品,我们找不到你啊,不过你找来了,我们可以象征性支付千字几元的使用费,不存在盗版侵权问题。
这样的无知和这样的理直气壮并存于同一个律师身上,令我大为惊讶,我不敢相信我是在与国家级出版社聘请的专门知识产权律师在对谈他应该懂得的知识产权错误。我平静地向他们宣讲了著作权法和知识产权的含义,告诉他万变不离其宗,著作权法是根本,无论你以什么形式,无论什么Rom,那都是载体,是形态,根本问题是内容,是你不征得许可,私自使用别人拥有的知识产权,你就是侵权,如果你再改变译者名字,那就是盗版。没有征得许可和支付报酬,不得使用,如果是盈利商品,那就更是犯法。
我就记得我曾经对张主任说:您帮助我解决了这样一个超前的法律问题,可惜您不是一个法务机构,否则我应该给你支付一定的调解费用,您开个律师所就好了。
巧合的是,几年后中国文著协成立了,张树英女士成了副总干事。我幸运地见证了她从主任到副总干事的过程。一定是作家维权问题过多,这样的机构应运而生了吧。当然肯定还有国家的更多布局,文著协的使命也不仅仅是为作家的文字作品维权那么单一。
总之,万变不离其宗,文字作品,无论是作家的,还是非作家的,都要先有许可,再有使用,否则就构成侵权。今天来的很多是记者,你们其实也是作家,因为你们天天在写。英文的作家就是写字后面加个表示人的er,莫言得了诺奖,他也是个写作的er,是获得文学大奖的写作er。我们任何人写作的作品都有权利受到法律保护,侵权就要付出代价。
当我还是个小城市胡同孩子时,我树立了长大后写字当作家的理想,但从来不知道,写个字成个文之后,还有这么复杂的知识产权问题,这个问题关乎人类的文明程度,关乎人的尊严,还是经济问题。是写作和翻译让我进入了这样一个知识产权的世界,它是陌生而复杂的。但万变不离其宗,版权就是一个写字人最基本的人的权利,你的字就是你的产权,不经你许可谁用并牟利,就是侵犯了你的做人的权利,你就要维护。
我想我们的这个剑网行动,发明了如版权印等新的保护手段,保护我们的网络文字版权,这仅仅是版权的一种新的形式,它强调的还是亘古不变的真理:无许可,不可用。保护文字创作的权利,就是保护写作人的最基本权利,无论什么形式的载体都是这样。只要我们牢记著作权法的基本原理,就可以无往而不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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