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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严重支持《新京报》的行为。
著名博客王小峰曾经发问“中国的《著作权法》,什么时候像部法律过呢?”这是有点让人沉痛与悲哀的现实。
那么多传统媒体,《新京报》出面了,这不容易。
新闻虽然没有版权,但是新闻之外的深度报道及其他题材都是有版权的,这个官司也可以打一打。
今年3月份,作为第一个维护著作权案的博客,我曾经起诉了搜狐,搜狐的表现令我感到很震惊,违法在先,赖账在后。一个上市大公司能有如此作为,出乎了我的意料。
当然,作为一个个体维权者,我跟搜狐比,很弱势;现在《新京报》,如果从经济实体来说,跟tom比,很弱势;肯维权的“把著作权法当部法律”的人,跟不拿著作权法当部法律的人,从人数上来说,也是个弱势群体。
写文章的人如果叫做“秀才”,秀才遇到不讲理的人,一向是不太擅长对付的。
现在,tom至少有个示好的态度。原文报道是这样的:“TOM网站法律事务部有关负责人受访时称,有关转载有无授权问题只是个误会,目前正与新京报社积极沟通。”
我觉得这从境界来说,要比搜狐高不少。
搜狐是怎么做的,有必要再简述一遍:
我起诉搜狐,过了一周搜狐才撤下相关联接。朋友评论说:“真皮厚”。
开庭之前,搜狐要求和解,并给出了对我的赔偿方案,签订了盖有自己合同章的和解协议。
之后,我方先履行了自己的义务撤诉,之后我发现了一些问题,搜狐相关法务人员口头答应签订一份新的和解协议。
然后搜狐拒不履行自己要求签订的和解协议,当然,就是彻底赖账啦。
接受采访时,搜狐的相关法律负责人还是这样回答媒体提问的:“由于此案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已经不了了之。”
我想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基本判断,从这一系列行为,搜狐对法律的藐视,对商业承诺(合同)的诚信,包括对公众的基本智力起码的尊重,从这件事情,都可见一斑了。
不就是钻空子嘛!其实搜狐并没有自己想象的那么苗条,法律漏洞也不会有搜狐想象的那么大。
这事当然还没完。就算我是一个弱势个体,拿着一本不太被当作法律的法律跟你对抗,也没什么了不起嘛!各位等着看结果好了,我还是认为我会赢。
不过,我是不会让一个如此无耻的公司破坏我健康的生活与心态的,时间不重要,结果更重要,赢当然要用最爽的方式。
所以,这件事不是那么烟熏火燎的,我会悠然的赢——用托马斯弗莱德曼(《世界是平的》作者)的俏皮话儿来说,很绿色地赢我无耻的对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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