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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曲线判罪”的悲哀

(2008-02-14 12:2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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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我国的相关法律均未将QQ号码、Q币等纳入刑法保护的财产之列,因此,它们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产保护对象。深圳南山区法院近日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盗窃QQ号码案作出了一审判决,11名被告因侵犯通信自由罪分别被判处6个月至1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广州日报》2008年2月14日)


网上盗窃QQ号码现象猖獗,受害者叫苦不迭。金某等人盗窃了大量的QQ号码和Q币,涉案金额较大。然而,以金某为首的“采Q大盗”落网后,却让主审的法官为了难:金某等人的行为,明明属于盗窃,依照我国的刑法,只能按照侵犯公民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来定罪。11名被告,最重的才被判处1年的有期徒刑;最轻的,不过领了6个月的刑。在全国轰动一时的盗窃QQ号码案,虽然有了一审判决,如果没有特别大的变故,基本上再难有太大的变更了。


法院的判决,出于无奈。我国现行的法律,只有盗窃的对象是公私财物,才构成盗窃罪。QQ号码、Q币之类的网上的新宠,因其“年幼”,尚缺乏呵护它们的相关法律。于是,现实生活中拐骗、贩卖幼儿的行为是严重的社会犯罪,而盗窃、倒卖“年幼”的Q族成员的活动,反而找不到合适的罪名。最终,只得以侵犯通讯自由罪的罪名来惩治罪犯。如此“曲线判罪”,虽是达到了惩治犯罪的目的,怎奈从量刑的轻重和惩治的实际效果看,都显得过轻,不足以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


虽然笔者不是QQ号码被盗的受害者,也不是Q币的拥有者,自然也不必为Q币财产的安全担忧,但是,对于这个“曲线定罪”的一审判决,还是觉得有几丝的悲哀。


依法治国的口号,喊的年头不短了,可为什么到了关键时刻总是尴尬地发现,原来我们的法律资源还是如此短缺?一起普通的盗窃案,竟然难以从现有的法律中找到恰当的治罪条款。有时虽然有这样的条款,因为条款自身的质量问题,留下人为的缺憾。没有哪个法官愿意费劲脑筋去“曲线判罪”。这是咱们的“法律家当”不全所致。这样的悲哀,能否在即将召开的“两会”上引起代表和委员们的关注,帮着呼吁一下?


“曲线判罪”的悲哀,还在于当事的法院和法官。对于已经作出判决的案子发表看法,不算是媒体审判吧(假设这篇小文能见诸报端的话)?我想问主审法官的是,在这起QQ号码盗窃案中,是不是除了侵犯通信自由罪的罪名,再也没有别的法律条文了?我不是法律学者,但我知道,应该还有别的法律比通信自由罪更合适。QQ号码从本质上属于无形财产,在我国被划到了知识产权的范畴。也就是说,QQ号码属于知识财产,盗窃QQ号码就是盗窃知识财产,可以视作盗窃罪,依照刑法同样可以治罪的。这样的“忽略”,不知道是法官缺乏联想还是不熟悉这方面的法律造成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小小的遗憾。再者,找不到合适的法律判案,可以发挥法官的智慧,这样的判决,需要法官给一个解释性的判词。我很欣赏美国的大法官写的那些充满哲理和智慧的判词的。那是一种真正的判决说明书。可惜,在我们这里,很少能看到如此令人信服的判词,有的只是些干巴巴的条文引用。法官断案,是一种充满挑战的智力劳动,惟如此,法官才受到世人的崇敬乃至是崇拜。QQ号码案给法官创造了一个发挥才智的机会,失去了这样一个大好机会,公众失望了,法官自己是否感到悲哀呢?


法律再完善,也无法超前到预知未来的地步。越是这样,越要求法官用自己的博学和睿智去判案。“曲线判罪”是常有的事情,缺乏美学的“曲线”判罪,才是可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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