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罢教焉能趁“节”打劫?

(2007-09-27 11: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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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杂谈

 

深圳宝安区大浪街道一学校在中秋节没有慰问教师,引爆了部分教师积怨。该校十余教师在中秋节后第一天拒绝上课,抗议学校各项被他们认为冷淡的举措。校方后来向每名教师发放100元过节费,事件才被平息。(《南方都市报》2007年9月27日)

 

教师集体罢教,能不能在宪法和教师法中找到法律依据,法学家比我们更有发言权。同为教师,对深圳这家学校教师的集体行为,笔者持否定态度。

 

不错,集体罢教不是没有理由。诚如罢教教师所言,教师宿舍一年四季洗澡都没有热水;学校在教师办公室设了饮水机,但桶装水要由教师自己购买;学校食堂在双休日和黄金周都不开伙,教师伙食要自理。这还不算,今年教师节和中秋节,校方没有向老师发放礼品或过节费,“学校没有发一分钱过节费,也没有发月饼,甚至连一声问候都没有,我们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教师待遇偏低,是全国性的普遍现象。深圳的这家民办学校,确实和深圳的经济发展水平不相称。教师罢教事件,也确实值得校方检讨。

 

然而,教师的牢骚情有可原也好,校方的抠门和冷漠该打板子也罢,所有这些,都不是集体罢教事件的充分必要条件。虽然我也是老师,虽然我也有怨言,但是,对一个将教学当作人生事业对待的人来说,罢教即便是一项天然的权利,我还是建议,尽可能终身不用这项权利,因为罢教的直接受害者是无辜的第三方——自己的学生。

 

深圳这起集体罢教事件的导火索,更是近乎可笑:学校在教师节和中秋节没有“意思”一下。我们的教师节,含金量之所以不敢恭维,和相当一部分教师很在乎单位用金钱和礼品刺激一下有关。教师节的实质在于唤起全社会的尊师重教意识,其“精神鼓励”的成分,远远超过区区几百元的经济补偿。遗憾的是,一些人本末倒置,只看到了“节日利益”,而忘记了这个节日的内涵。同样,中秋节更多的是个人性质的节日,单位发点月饼,当然不错,没有这点表示,也不必苛求什么。如果不依不饶,采取报复性措施,就很成问题了。作为教师,即便你有再大的委屈,按时走上讲台,是你该履行的职责。以索要节日礼品为由拒绝上课,这种方式的合法性,值得怀疑(当然,笔者同样反对校方对员工的不尊重和冷漠)。这是因为,理由过节集体罢教表达某种群体性的诉求,可以将学校搞得声名狼藉,可以达到罢教的直接目的,怎奈,这种目的和行为,从本质上说,显得过于卑微和可怜,因为这属于趁“节”打劫,即便罢教成功,也不算光彩。

 

罢教事件具有双重的警示意义。对学校而言,尊重教师的权利,尊重教师的劳动,是其应尽的义务,只可惜,一些学校的官僚习气,愈发背离了作为教育机构的宗旨;就教师来说,依法维权,维权不殃及无辜的学生,既是负责的表现,也是智慧的写照。

 

“教师的职责就是教书,慰问与否是别人的事情!”趁“节”打劫,当休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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