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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万损失,老总咋办?

(2006-11-02 10:45:22)

国有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企业老总和员工以及国资委的关系,远比私有企业复杂。企业亏损,或者老板决策失误,造成资产流失,不用说,所有的损失只能由老板个人“消化”这份苦酒。国企则不然。企业赚钱的时候,老总可以按贡献比例分红,亏损了,赔的钱显然不是他自家的,根据以往的惯例,大不了调到别的企业任职。由于老总决策失误,造成的国有资产流失,究竟该如何处置,一直没有具体的规定。


《广东省省属企业违规决策造成资产损失领导责任追究暂行办法》已出台,规定企业资产损失的金额以及相关处罚,其中明确“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信息时报》11月2日)


问责国有企业老总的规定终于出笼。从网易上发现这则新闻,《广东规定:国有资产损失1000万 终身不得任老总》的标题,甚是吸引眼球。国资损失1000万元,终身不得再担任国企老总的处罚,是轻是重,不言自明。如果自己家里的财产,如此多的巨款,因为自己的失误,白白打了水漂,稍有想不开,没准儿就上吊了。可是,这笔钱换成国有资产,丢失了就丢失了,大不了从今往后不当国企的厂长、经理嘛。


然而,细读这则报道,不觉愈发惊讶:“企业资产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免除或建议免除所任职务,10年至终身不得担任或建议不得担任企业负责人职务。”这段话中,连用两个“或”,性质完全变了。国企负责人的个人决策失误,给国有资产造成1000万元的重大损失,居然未必能真的被“免除”职务。你看,一个是“或建议免除”,一个是“或建议不得担任”职务。我相信,但凡一个稍有点公关能力的亏损企业老总,很可能化险为夷。国资委固然有“建议”的权力,但是,其他主管部门也有不听“建议”的自由。这样一来,损失千万元的国有资产,最终未必能伤决策失误老总一根毫毛。这不是笔者的揣测,只要认识汉字的人,从广东这个《暂行办法》不肯定的语气中,便能悟出许多玄机。


如今,国企被贱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数以亿计,可曾见过哪个“卖厂贼”受到过制裁?国有企业亏损,有客观的原因,谁敢保证企业负责人没有直接的责任?有责任,真正被追究过责任的企业老总,又有几人?如此一来,国有资产不贬值才是咄咄怪事。国有资产得不到企业老总应有的尊重,国资流失,在他们心目里,可能痛心疾首吗?我看有点困难。好不容易盼到有个地方法规来保护国有资产不再轻易化作东逝之水了,偏偏规定尚未实施,就已经预料到这不过是根“棉花棒槌”,敲到“败家子”老总头上,连个疙瘩也起不了,更不要说让他们长记性了。如此规定,与其说是对国资的尊重,不如说是对它的漠视。


有人质疑,谁给了广东国资委这么大的权力,对构成渎职犯罪的国企老总过度宽容,这个质疑,算是问到了根子上。以我看,这个《暂行办法》,还是赶快取消为好,别让它成了庇护玩忽职守国企老总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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