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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赋予了公务车见死不救的特权?

(2006-06-03 11:12:00)

从古至今,不论是从法理上还是情理上说,见死不救,都无法为人类所容忍。一个人,如果冷漠到连自己的同类危在旦夕,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却不肯伸出援助之手,这样的人还叫不叫人,难免有所争议了。我的观点是,举手之劳的见死不救者,即便披着人的外衣,充其量也不过是行尸走肉的代名词。
通常,人们总以为,见死不救者,乃个别道德素养不高的公民。然而,有些穿着制服外衣的所谓执法者,享用着政府机关的公务车,在病人家属提出借车送重病号到医院的恳求下,都不肯答应。也许,有人会说,你是不是信口开河啊?好,给您一个事例看看:
5月31日4时许,北京市33岁的左英(化名)因突发脑溢血医治无效死亡。距此4天前,她在朝阳区新源西里东街自家店铺前,与拆除违章建筑的执法人员发生争执后,倒地昏迷。事发后,其家人向现场执法车求救遭拒,延误了治救最佳时间。(《新京报》2006年6月3日)
街道办事处,也算一级政府了。其下属的城管部门,也是职能部门之一了。拆迁居民房屋,由城管部门去执法,是不是违法,另当别论。即便街道办事处的城管部门执法地位“合法”,当被拆迁者突然昏倒,病人家属借用执法者的手机,执法人员很不情愿;病人年近八旬的母亲恳求城管执法人员,使用他们的公务车运送病人去医院急救,执法者毫不犹豫地拒绝了。拒绝送人的理由,竟然是公务车不能送病人上医院!
公务车有没有见死不救的特权?也许,现有的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指定全国所有的公务车,遇到公民需要紧急帮助,譬如说,生命垂危,急需到医院救治之时,必须无条件地拯救生命。这是否意味着,公务用车的使用者,便可以以此为借口,拒绝公民的请求?
公务车,是纳税人的钱购买的。从所有权上说,纳税人才是所有公务用车的真正“车主”。使用公务车的部门和个人,则是纳税人这个“车主”的仆人——开人家的车,必须给“车主”服务。尤其是遇到“车主”不测之时,假设公务车不在旁边,帮不上忙,也就无可厚非了。如果像北京市朝阳区左家庄街道办事处城管执法人员那样,眼睁睁看着左英昏倒,左英的老母亲和妹妹两个女人抬不动左英,他们却安于“袖手旁观”,最后由两位民工过来帮忙;至于用车,执法者比巴尔扎克笔下的老葛朗台还吝啬。就这样,由于耽误了最佳抢救时间,左英离开了人世间。究竟是这帮穿着城管制服的执法人员“杀害”了左英,还是冷漠的公务车“杀害”了左英女士,相信每个人心里都有一杆称,称得出是谁的罪过。
更让我诧异的是,6月2日,左家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表示,执法车系公务用车,无法运送病人,执法人员曾主动为左家人拦截出租车,但很多出租车不愿搭载已昏迷的左英。
“左英的死和我们没有任何关系。”6月2日下午,左家庄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李长青说,“他们对此事的处理是得当的,合乎程序的,没有任何问题的。”连续三个“……的”,官僚语气跃然纸上。如此说来,都到这个时候了,官府还在赋予公务车见死不救的特权,难怪那帮执法者如此冷酷,如此缺乏人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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