杀人的防暴警察立了什么功
□刘海明
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冯剑和沈晓鹏,伙同他人,将当地一出租车司机打死后,抛尸荒郊野外。近日,抚顺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冯剑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沈晓鹏有期徒刑7年。其他3名被告分别被判无期或有期徒刑。(《工人日报》2月27日)
两个“防暴警察”,因为和出租车司机拌嘴,动辄杀人,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令人发指。被绳之以法,不管是受害人家属还是公众,无不希望看到法院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抚顺市法院的一审判决,5个杀人犯中,居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死刑,真能不让人叹为观止!主犯冯剑,虽然领了死刑,却是个“名誉死刑”,谁都清楚,判决书语境下的“缓期二年执行”,基本上就是免死的“护身符”。只要“名誉死刑”犯在这730天当中,“老老实实”不招惹是非,则性命无忧矣。
中国人爱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可是,一旦遇到知法者犯法之后,具有戏剧性的是,知法犯法者,不仅很少有罪加一等的,反而是罪减一等。你看,冯剑、沈晓鹏这两个杀人的“防暴警察”,不是死里逃生,虽不敢说度过了劫波,至少是没了性命之忧,也够谢天谢地了。
他们为什么能够杀人而不用偿命?主审法官的理由是:“考虑其(冯剑)有立功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沈晓鹏等均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故被依法减轻处罚。一伙穷凶恶极的杀人犯立功,已经骇人听闻,立的功能大到足以保全性命的地步,更是闻所未闻。什么功如此了得?从判决书中看,好像没有保密的功劳。字里行间能寻觅到的“功劳”,说穿了就是一个字:钱!用法官的话说,就是能“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钱权交易,既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更令人深恶痛绝。那么,司法审判中,法官可以不可以根据杀人犯出钱的多少,来给杀人犯量刑,这是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不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离谱,不能草菅人命,不能庇护罪犯。就本案来看,冯剑和沈晓鹏作为警察,纠集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无辜杀人,抛尸野外,性质恶劣。这些凶手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有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义务。他们弥补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和免死、减刑不该是一码事。遗憾的是,有钱能使法官来推磨,5个杀人犯,各自掏钱之后,便一一免于死刑。中国的司法,难道真的已经进化到“性命=金钱”的地步了吗?不然的话,为什么在金钱面前,再大的罪责,都能大罪化小?
杀人犯赔钱给死者家属,便是所谓的“立功”,实乃司法的耻辱。也许,得到大把钞票的死者家属,基本上“化悲痛为力量”了,不再追究杀人犯们的责任。但是,死者本人呢,假如他在天有灵,看到这样的“交易”,会同样欣慰吗?即便死者没意见,我们的法律,是不是也能感到“自豪”:看我“调解”的,多么“皆大欢喜”!
照此下去,只要有钱,只管杀人去,反正有钱就可以立功,立功便可以要不了命。果真如此,世界能否安宁,人的生命权是否有保障,我怀疑。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6/0227/01/2AU98IFT0001122E.html
□刘海明
原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分局防暴大队民警冯剑和沈晓鹏,伙同他人,将当地一出租车司机打死后,抛尸荒郊野外。近日,抚顺市中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冯剑犯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沈晓鹏有期徒刑7年。其他3名被告分别被判无期或有期徒刑。(《工人日报》2月27日)
两个“防暴警察”,因为和出租车司机拌嘴,动辄杀人,手段之残忍,影响之恶劣,令人发指。被绳之以法,不管是受害人家属还是公众,无不希望看到法院给予一个公正的判决。抚顺市法院的一审判决,5个杀人犯中,居然没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死刑,真能不让人叹为观止!主犯冯剑,虽然领了死刑,却是个“名誉死刑”,谁都清楚,判决书语境下的“缓期二年执行”,基本上就是免死的“护身符”。只要“名誉死刑”犯在这730天当中,“老老实实”不招惹是非,则性命无忧矣。
中国人爱说,知法犯法,罪加一等。可是,一旦遇到知法者犯法之后,具有戏剧性的是,知法犯法者,不仅很少有罪加一等的,反而是罪减一等。你看,冯剑、沈晓鹏这两个杀人的“防暴警察”,不是死里逃生,虽不敢说度过了劫波,至少是没了性命之忧,也够谢天谢地了。
他们为什么能够杀人而不用偿命?主审法官的理由是:“考虑其(冯剑)有立功情节,且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沈晓鹏等均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故被依法减轻处罚。一伙穷凶恶极的杀人犯立功,已经骇人听闻,立的功能大到足以保全性命的地步,更是闻所未闻。什么功如此了得?从判决书中看,好像没有保密的功劳。字里行间能寻觅到的“功劳”,说穿了就是一个字:钱!用法官的话说,就是能“积极赔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钱权交易,既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更令人深恶痛绝。那么,司法审判中,法官可以不可以根据杀人犯出钱的多少,来给杀人犯量刑,这是法官拥有的自由裁量权。不过,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能离谱,不能草菅人命,不能庇护罪犯。就本案来看,冯剑和沈晓鹏作为警察,纠集社会上的闲杂人员,无辜杀人,抛尸野外,性质恶劣。这些凶手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依法有对死者家属进行赔偿的义务。他们弥补受害方的经济损失,和免死、减刑不该是一码事。遗憾的是,有钱能使法官来推磨,5个杀人犯,各自掏钱之后,便一一免于死刑。中国的司法,难道真的已经进化到“性命=金钱”的地步了吗?不然的话,为什么在金钱面前,再大的罪责,都能大罪化小?
杀人犯赔钱给死者家属,便是所谓的“立功”,实乃司法的耻辱。也许,得到大把钞票的死者家属,基本上“化悲痛为力量”了,不再追究杀人犯们的责任。但是,死者本人呢,假如他在天有灵,看到这样的“交易”,会同样欣慰吗?即便死者没意见,我们的法律,是不是也能感到“自豪”:看我“调解”的,多么“皆大欢喜”!
照此下去,只要有钱,只管杀人去,反正有钱就可以立功,立功便可以要不了命。果真如此,世界能否安宁,人的生命权是否有保障,我怀疑。
新闻链接:http://news.163.com/06/0227/01/2AU98IFT0001122E.html
前一篇:新浪博客拒绝“接客”,呵呵
后一篇:不该出版“符号天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