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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如何逐级落实?

(2006-02-09 12:15:33)
处分如何逐级落实?
□刘海明
陕西省落实监察部关于陈家山煤矿“11.28”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有关人员处理意见,给
予省煤业集团公司董事长、书记沈浩行政记大过处分,责成省监察厅和相关部门按照干部
管理权限,逐级履行程序后落实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决定。(《华商报》2006年2月9
日)
又是一个姗姗来迟、不疼不痒的矿难处分标本。2004年的特大矿难,造成166名矿难遇难,
390天后,监察部、国资委才责成陕西省有关部门落实该矿难的责任人处分决定。再经过40
余天的“酝酿”,陈家山矿难这笔“陈年旧账”,总算开始“兑付”了。陈家山煤矿的最
高行政长官——陕西省煤业集团的一把手,受到的处分,不过是记大过而已。如果遇难的
那166名矿工兄弟在天有灵,得知这一消息,该是欣慰还是无语?
记大过,听起来很吓人,其实最水。处分决定搁在受处分者的个人档案里,没几个人能知
道的。若干年后,这个处分决定会不会从档案中被抽出去,也不是没有这种可能性。一个
煤业集团的董事长、党委书记,自己管辖的煤矿出了这么大的事,没有辞职的勇气,他个
人也未免太看轻166条生命的分量了,过于看重自己的乌纱帽了。但是,作为政府部门,竟
然如此“爱官如子”,舍不得撤销一个董事长的职务,是陕西省离了沈浩,便无人能胜任
省煤业集团董事长一职的重任,还是别的什么原因?
人们的担心远不止这些。余下的21名相关责任人的处分,已经由上级作出,只等各级政府
部门落实,还是压根就没研究,交给各级地方政府部门着手讨论?不管谁来处分,现在对
沈浩的处分,都是一个可供参考的“样板”。余下的责任人,论行政级别,比沈浩低,划
分其承担的矿难责任,不外乎责任递减原则和责任递增原则两种办法。责任递减原则,意
味着这些官员的责任一级比一级少。堂堂的省煤业集团董事长,才是记大过,其他人,可
想而知,得到的处分,到最后也就基本上等于不了了之了。责任递减,不大符合中国人的
传统“审责习惯”,难以平息众怒。所以,这种责任追究方式,迄今难以普及。
纵观时下矿难处理的实际情况,责任递增原则倒更普遍。也就是说,发生了矿难,越是基
层一线单位的负责人,承担的责任往往最大。撤职的、判刑的,几乎全是煤矿的矿长、副
矿长,还有乡镇的领导。也就是说,在处理矿难时,行政级别越高的官员,所担当的责任
就越小。级别越高,受到的处分,越就具有象征性。陈家山矿难,能否突出这种局限,虽
然现在不好断言,估计也跳不出这个框框。
责任不论是递减也好,递增也罢,关键要处理好“上头”:主管部门的最高长官,够辞职
的必须辞职,不行就免职;够判刑的必须蹲监狱,不能撤职了事。出了人命关天的事故,
尤其是特大事故,不惟顶头上司是问,怎么可能震慑住其他官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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