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焉能如此“恨屋及乌”

(2005-12-28 12:43:21)

12月27日下午,湖南省娄底市博爱医院一下就变成了“夺命医院”的招牌,原来,24日,一名孕妇该院生产时不慎意外死亡,其家属一气之下把博爱医院改成了“夺命医院”的招牌。(IC传媒2005年12月28日)
产妇死在产床上,“双丧临门”的这种倒霉事,搁在谁身上,都不会好受。产妇的死,究竟是其自身的缘故,还是医生尽责不够的原因,需要搞清楚。从调查的初步结果看,孕妇死于羊水栓塞。这是一种常见的、危险性较高的产科病。如果这个结论属实,即便医院有责任,也不是主要责任。
死者家属有问责的权利,前提是必须程序合法。显然,将“博爱医院”四个烫金大字盖上白纸,取而代之的是“夺命医院”四个黑字,已不大理智。再将死者遗体停置在医院门诊大厅里,致使整个医院无法正常营业,更为不妥。尤其可怕的是,死者家属的这种过激行为,还剥夺了其他患者的就医权利。如果有急需抢救的患者,因为其他患者家属的大闹给耽误了,新的受害者该找医院理论还是找挂出“夺命医院”招牌的这家人理论?
透过“夺命医院”事件,让我想到“爱屋及乌”这个成语。《尚书》云:“爱人者,兼其屋上之乌。”如今呢,一些人虽然“爱屋”,却未必能同时“及乌”。相反,一旦“恨屋”起来,难免要“城门失火,殃及池鱼”,一句话,肯定“及乌”。比方说,时下的医院收费缺乏透明度,医德有些不佳,骂医院的声音不绝于耳。但是,能不能因此便“恨屋及乌”,凡是提到医院和医生,一概持否定态度?医院里有患者死了,是不是一定就是医院的错?退一步说,即便医院真的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是不是受害方就有权给医院换招牌,公开说一家医院是“夺命医院”?一个单位的冠名权,需要经过工商部门的核定才能获得,患者家属所谓的“夺命医院”,作为牢骚私下发发,作为怨气口头骂几句,可以理解。问题是,白纸黑字地换医院名称的招牌,不论怎么说,都是欠妥当的。被追究法律责任,也不是不可能。
时下,社会上普遍存在着一种“恨屋及乌”的心态。这种心态奉行一个预设:那就是凡是我曾经恨过,或者正在恨的,包括将来可能恨的单位和个人,所有涉嫌和他们有关的事物和人员,都是我的敌人。姑且不说这种心态是否有利于争端的解决,单就其外部影响而言,“恨屋及乌”与建设和谐社会,也是格格不入的。“恨屋及乌”,恨来恨去,妨碍的是他人的正常工作和生活。从古自今,从未听说因为怀恨在心,以失去理性方式报复他人获得积极效果的事例。就“夺命医院”事件的策划者和实施者而言,即便最终从医院拿到一些补偿金,也不是“恨屋及乌”的战果。
一位网友说得好,没听说修车修不好把修车厂砸了的。同样道理,医院治不好病和有了医疗事故,也不能换掉医院招牌的。在现实社会中,“恨屋及乌”,此路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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