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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事者又成了借用人员!

(2005-11-23 12:35:30)
肇事者又成了借用人员!
□刘海明
22日凌晨4点半,山西太原市平阳路派出所一辆警车将一名打扫卫生的民工撞倒后,又把被撞民工拖出近三公里。经抢救,被撞民工虽脱离生命危险,但右手被磨断的三根手指无法再植。警方称,肇事逃逸人员为当地派出所借用人员。(《新京报》2005年11月23日)
警车撞倒行人,不是及时救助被撞者,而是撒着欢儿逃逸,怎不引起民愤。然而,最让人不解的是,面对性质极为恶劣的交通肇事逃逸事故,太原警方把开着警车撞人的肇事者,又列入了“借用人员”的行列。肇事逃逸者王志斌和霍峰伟,究竟是真警察还是警方包装的冒牌警察,平阳路派出所以外的人,很难知晓。不过,即便这两个肇事逃逸者真是平阳路派出所的借用人员,又能怎么样,莫非平阳路派出所便不用担责了吗?
国务院早就三令五申,禁止党政机关借用临时工,公安机关也不该例外吧。顶风使用借用人员,原本已经违法;借用来的人员享受正式民警的工作待遇,单独驾着警车上路,表明派出所方面相当信任自己的这些借用人员,给予了他们相应的权力。这样一来,意味着在派出所以外,借用人员的一言一行,代表者派出所,其是对是错,要么是派出所的荣誉,要么是派出所的责任。道理很简单,借人的同时,借来的还有这些人员可能造成的工作责任。遗憾的是,从时下一些单位出事后,用人单位往往以不是我单位正式人员为由,变相推脱责任,这显然是舍卒保车之策。说得难听一点,就是用人单位的行政官员为了保全自己,有意将脏水往门外倒,是一种极不负责的态度。
肇事者是不是借用人员,应该由财政部门和人事组织部门核实,不能单方面听肇事者单位的一面之词。经过调查,如果肇事单位在撒谎,还应追究其作伪证的法律责任;即便肇事者真的属于借用人员,借用单位也不能逃避责任——人是你借来的,人家是利用你的道具(制服、车辆、名义)害人的,所有的责任统统归肇事者所在单位“消化”,合情合理,没有什么可以讨价还价的余地。
穿制服的肇事者=借用人员,这个公式逐渐流行,暴露出的问题不少。一是借用人员还在行政事业单位大量存在,二是这些借用人员的工资是怎么出的,财政经费担负的可能性不大,财政不供养,是不是用人单位靠罚款来支付的?三是这些借用人员在借用之前,有没有通过严格的考察,不然,怎么尽是这些人在给有关部门“丢脸”?借用人员多数是用人单位一把手点头同意借入的,这些单位的一把手理所当然该是借用人员的“工作监护人”,出事了,单位一把手焉能轻描淡写一句他们是借用人员,就彻底洗刷了属于自己的失误?
,党政机关,管好自己的人,尤其看好自己偷偷借用的人员吧,别再因为自己的“溺爱下属”,及其不必要的民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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