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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值悬殊,刑期为何相似

(2005-11-19 12:49:21)
案值悬殊,刑期为何相似
□刘海明
现在的法院判决,越来越趋于“个性化”了。要问这个“个性化”体现在何处,只要看看经济腐败之类的案件,中国的人民币没有贬值,各地法院裁定的刑期,已经“贬值”得有些离谱,成百上千万元的受贿或挪用公款犯罪,领取的刑期惊人得“轻于鸿毛”。刑期越是贬值,案值悬殊在得到应有的惩罚之时,“待遇”反而近乎扯平了。不信,请看两个最新的案例。
例一,挪用5000万元公款为个人营利。10月18日,北京市宣武区法院认定原国资委处级调研员陈天晓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京华时报》2005年11月19日)
例二,山西省临汾市公安局原局长邵建伟受贿200万元一案,18日,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邵建伟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中国青年报》2005年11月19日)
挪用和受贿,虽然在性质上有不小的差别,不过,二者毕竟有着某些相似之处:都是将不属于自己所有的钱物据为己有,要说区别,不过是在据为己有方面,一个是临时性的,一个是永久性的。倘若挪用者迟迟不归还公款,挪用就变成了贪污;假如受贿者退回或者上缴赃款,则受贿也就成了另一种意义上的挪用他人财物。可见,挪用和受贿这两项罪名,彼此存在相互转换的条件。正因为这样,挪用公款也好,收受他人财物也罢,都是不可饶恕的犯罪行为。在受到惩罚时,同样的案值,获刑的差别不该悬殊。
然而,对照一下陈天晓和邵建伟两起案件的判决,总觉得有些“不公”:挪用5000万元的公款,为自己营利,最终仅仅被判了10年的有期徒刑;而邵建伟呢,收了200万元的贿赂,却获得了9年的刑期。需要声明的是,笔者毫无替这个公安局长鸣不平的意思,只是觉得两家法院依照同一部《刑法》,裁定案件的标准悬殊实在太大了。5000万元相当于个什么概念?有个据说单位效益还不错的工人说:“5000万相当于我2000年工资!”按照这个“算术公式”,“200万相当于我80年工资!”2000年VS80年,刑期仅相差1年,你说公平不公平?如果不公平,法律的正义又体现在何处?
陈天晓挪用的公款,报道中说是被“收回”的。一个“收回”,包含着强行讨要的意思。陈天晓被判10年有期徒刑,是不是法院认为公款没有流失,挪用者就算“立功”了,立功就该从轻发落?果真如此的话,邵建伟何曾没有把其所收取的贿赂悉数交公,赃款没有落入邵建伟的个人腰包,他也算“立功”吧。“立功”还被判了和5000万元案值相似的刑期,他若得知陈天晓一案的判决,会服气吗?
时下,“法律不公”四字,正在被人们所议论。有人举例说,四川“虹桥”跨踏事件中,县委书记受赌+万被判死刑。言外之意,别的地方的官员,受贿200万元,挪用公款5000万元,被判个十年八年的,该感谢“皇恩浩荡”的了。何况,这些人过个一年半载之后,再弄个保外就医,就“公民化”了。如此一来,被枪毙的那个县委书记,九泉之下能“瞑目”吗?
最高法院收回死刑审核权,我觉得,其他审核权是不是也该有个大致相似的标准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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