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保障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2012-01-06 07:5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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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 |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保障公共设施正常运行
本市进一步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 通讯员 吴梅 殷婕)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新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举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审价管理
据了解,此次《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维修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经业主确认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审价;申请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抢修工程,电梯抢修工程决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抢修工程决算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的备选库中选取审价机构,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信誉良好的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决)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审价的申请、委托及合同签订等工作。工程审价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告。
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管理
对于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依据《通知》规定,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等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决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对于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工程决算后,也要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等在小区明显位置公告。
此外,全市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备案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备案档案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档案。工程审价机构要提高工程审价质量,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本市进一步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管
本报讯(记者 刘英潮 通讯员 吴梅 殷婕)记者昨日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本市新下发了《关于加强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此举将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监管工作,确保资金规范、合理、高效使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工程审价管理
据了解,此次《通知》要求,凡本市行政区域内申请使用专项维修资金的维修工程,电梯维修工程预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维修工程预算在5万元以上的,经业主确认后,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维修工程预算进行审价;申请使用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抢修工程,电梯抢修工程决算在1万元以上或者其他抢修工程决算在3万元以上的,应当在工程竣工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审价机构对工程决算进行审价。
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在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建立的备选库中选取审价机构,也可以自行委托具备甲级工程造价咨询资质、信誉良好的审价机构进行工程预(决)算审价,并出具审价报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项目,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负责项目审价的申请、委托及合同签订等工作。工程审价结束后,业主委员会或者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工程预(决)算审价报告在小区明显位置进行公告。
加强房屋维修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管理
对于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的项目,依据《通知》规定,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办理维修资金使用备案前,将《维修和更新、改造方案》、工程预算书、《业主大会或者相关业主书面确认证明》等在小区明显位置公示。维修工程竣工后,应当将工程决算书、《维修和更新、改造工程公示决算费用分摊清册》在小区内向全体业主公告。
对于使用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的项目,业主委员会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维修工程决算后,也要将《房屋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公告》等在小区明显位置公告。
此外,全市各区县物业管理部门应当以物业项目为单位,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备案档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和应急解危专项资金使用备案档案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管理档案。工程审价机构要提高工程审价质量,确保维修资金的合理使用,切实维护广大业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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